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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2. 法律議案
  3. 本院委員盧秀燕等16人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其他名稱 :動員戡亂時期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選區劃分法、公職人員選罷法、選罷法
提案人: 盧秀燕 盧秀燕  顏寬恒 顏寬恒  陳學聖 陳學聖 
連署人: 許淑華 許淑華  羅明才 羅明才  呂玉玲 呂玉玲  蔣萬安 蔣萬安  林為洲 林為洲  費鴻泰 費鴻泰  吳志揚 吳志揚  廖國棟Sufin‧Siluko  李彥秀 李彥秀  張麗善 張麗善  曾銘宗 曾銘宗  陳宜民 陳宜民  林麗蟬 林麗蟬 
提案日期:民國 106 年 05 月 05 日
議案狀態:交付審查
案由:本院委員盧秀燕、顏寬恒、陳學聖等16人,有鑑於我國法令規範國民須年滿二十歲,且未受監護宣告者,方可取得選舉權;惟我國乃一科技發達之社會,年輕族群取得資訊之便利及快速程度,不可同日而語。加上近年來公民意識的覺醒,年滿十八歲卻未滿二十歲之年輕人,其對國家關心的程度、對政治的見解與分析,與年滿二十歲之人相較,事實上有逐漸成熟之趨勢,再者,若賦予更多的年輕人選舉權,將可有效提升青年參與公共事務的比例及熱忱,對我國未來的整體發展有所助益!全世界超過九成的國家,無論其政治、社會及經濟情況如何,年滿十八歲即享有投票權,已為世界趨勢。為保障我國廣大年輕族群選舉之權益,爰提案修正「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四條條文,將取得選舉權之年齡,由現行之二十歲調降為十八歲,以符合社會期待。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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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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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屆 (目前屆期)
113/12/20 修正
未議決議案
第10屆
112/05/26 修正
110/11/30 修正
109/04/17 修正
未議決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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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12/28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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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11/29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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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03/25 修正
未議決議案
第8屆
104/01/22 修正
103/05/13 修正
未議決議案
第7屆
100/05/06 修正
99/08/19 修正
98/05/12 修正
97/11/07 修正
未議決議案
第6屆
96/11/06 全文修正
95/05/05 修正
95/01/13 修正
94/11/22 修正
94/05/27 修正
未議決議案
第5屆
94/01/20 修正
93/03/23 修正
91/12/31 修正
未議決議案
第4屆
91/01/15 修正
89/10/13 修正
89/06/30 修正
未議決議案
第3屆
86/05/31 修正
未議決議案
第2屆
83/10/20 修正
83/10/06 修正
83/07/15 修正
83/06/03 修正
未議決議案
第1屆
81/10/22 修正
80/07/16 修正
78/01/26 修正
72/06/28 修正
69/05/06 制定
未議決議案
第0屆
未議決議案
一讀 106/05/05
相關議案及其提案之條文 (共 1 案)
盧秀燕等16人
第 14 條
議案詳細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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