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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2. 法律議案
  3. 本院委員林俊憲等19人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其他名稱 :動員戡亂時期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選區劃分法、公職人員選罷法、選罷法
提案人: 林俊憲 林俊憲  葉宜津 葉宜津  黃偉哲 黃偉哲  鄭運鵬 鄭運鵬  鍾佳濱 鍾佳濱  邱志偉 邱志偉  鄭寶清 鄭寶清 
連署人: 劉櫂豪 劉櫂豪  李俊俋 李俊俋  洪宗熠 洪宗熠  莊瑞雄 莊瑞雄  鍾孔炤 鍾孔炤  蔡易餘 蔡易餘  李昆澤 李昆澤  陳曼麗 陳曼麗  陳素月 陳素月  蘇震清 蘇震清  趙正宇 趙正宇  蘇巧慧 蘇巧慧 
提案日期:民國 105 年 05 月 06 日
議案狀態:審查完畢
案由:本院委員林俊憲、葉宜津、黃偉哲、鄭運鵬、鍾佳濱、邱志偉、鄭寶清等19人,依現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地方民意代表當選人若被判當選無效確定,即得由同選區最高票落選人遞補,但若當選人遭提起當選無效之訴於法院訴訟審理期間自行辭職,造成同選區最高票落選人無法遞補外,甚至恐有賄選之人得以重新參與補選。故應盡速改正前述法令漏洞,明定遭提起當選無效之訴之當選人於法院訴訟審理中辭職,得由同選區之最高票落選人遞補。同時依選罷法於民事當選無效之高院判決確定前,其仍具有議員身分且可支領薪資,縱使未來判決確定,其領取薪資亦不須返還,形成以賄選違法手段取得的職務,尚可繼續保有任職期間之薪資,顯與與民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項第四款返還不當得利規定不符,爰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七十四條、第一百二十二條及第一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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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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