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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2. 法律議案
  3. 本院委員盧秀燕等24人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其他名稱 :動員戡亂時期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選區劃分法、公職人員選罷法、選罷法
提案人: 盧秀燕 盧秀燕  林明溱 林明溱  王惠美 王惠美  鄭汝芬 鄭汝芬  馬文君 馬文君  李慶華 李慶華 
連署人: 詹凱臣 詹凱臣  蔡錦隆 蔡錦隆  陳鎮湘 陳鎮湘  簡東明 簡東明  呂學樟 呂學樟  紀國棟 紀國棟  陳亭妃 陳亭妃  孫大千 孫大千  邱議瑩 邱議瑩  李桐豪 李桐豪  黃偉哲 黃偉哲  呂玉玲 呂玉玲  李俊俋 李俊俋  林佳龍 林佳龍  許添財 許添財  吳秉叡 吳秉叡  李應元 李應元  張嘉郡 張嘉郡 
提案日期:民國 103 年 05 月 30 日
議案狀態:交付審查
案由:本院委員盧秀燕、林明溱、王惠美、鄭汝芬、馬文君、李慶華等24人,有鑑於我國法令規範國民須年滿二十歲,且未受監護宣告者,方可取得選舉權;惟今日乃一科技發達之社會,年輕族群取得資訊之便利及快速程度,不可同日而語。加上近年來公民意識的覺醒,年滿十八歲卻未滿二十歲之年輕人,其對國家關心的程度、對政治的見解與分析,與年滿二十歲之人相較,事實上有過之而無不及,且若賦予更多的年輕人選舉權,將可有效提升青年參與公共事務的比例及熱忱,對我國未來的整體發展有所助益!全世界超過九成的國家,無論其政治、社會及經濟情況如何,年滿十八歲即享有投票權,已為世界趨勢。為保障我國廣大年輕族群選舉之權益,爰提案修正「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四條條文,將取得選舉權之年齡,由現行之二十歲調降為十八歲,以符合社會期待。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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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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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屆 (目前屆期)
113/12/20 修正
未議決議案
第10屆
112/05/26 修正
110/11/30 修正
109/04/17 修正
未議決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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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04/17 修正
105/11/29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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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議決議案
第8屆
104/01/22 修正
103/05/13 修正
未議決議案
第7屆
100/05/06 修正
99/08/19 修正
98/05/12 修正
97/11/07 修正
未議決議案
第6屆
96/11/06 全文修正
95/05/05 修正
95/01/13 修正
94/11/22 修正
94/05/27 修正
未議決議案
第5屆
94/01/20 修正
93/03/23 修正
91/12/31 修正
未議決議案
第4屆
91/01/15 修正
89/10/13 修正
89/06/30 修正
未議決議案
第3屆
86/05/31 修正
未議決議案
第2屆
83/10/20 修正
83/10/06 修正
83/07/15 修正
83/06/03 修正
未議決議案
第1屆
81/10/22 修正
80/07/16 修正
78/01/26 修正
72/06/28 修正
69/05/06 制定
未議決議案
第0屆
未議決議案
一讀 103/05/30
相關議案及其提案之條文 (共 1 案)
盧秀燕等24人
第 14 條
議案詳細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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