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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2. 法律議案
  3. 本院委員趙天麟等20人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其他名稱 :動員戡亂時期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選區劃分法、公職人員選罷法、選罷法
提案人: 趙天麟 趙天麟  許智傑 許智傑  陳亭妃 陳亭妃  李昆澤 李昆澤  邱議瑩 邱議瑩 
連署人: 李應元 李應元  陳節如 陳節如  林淑芬 林淑芬  吳秉叡 吳秉叡  鄭麗君 鄭麗君  邱志偉 邱志偉  李俊俋 李俊俋  葉宜津 葉宜津  段宜康 段宜康  劉建國 劉建國  薛凌 薛凌  陳歐珀 陳歐珀  蔡煌瑯 蔡煌瑯  蕭美琴 蕭美琴  蔡其昌 蔡其昌 
提案日期:民國 103 年 05 月 30 日
議案狀態:交付審查
案由:本院委員趙天麟、許智傑、陳亭妃、李昆澤、邱議瑩等20人,針對我國現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選舉人年滿二十三歲,得於其行使選舉權之選舉區登記為公職人員候選人。但直轄市長、縣(市)長候選人須年滿三十歲;鄉(鎮、市)長候選人須年滿二十六歲。參政權對於人民極為重要,憲法保障人民參政權,憲法第一百三十條規定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除本憲法及法律別有規定者外,年滿二十三歲者,有依法被選舉之權。在憲法的保障下,實不宜再限制各類別公職人員之參選年齡。爰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第一項條文內容將直轄市長、縣(市)長候選人須年滿三十歲;縣(市)長候選人須年滿三十歲;鄉(鎮、市)長候選人須年滿二十六歲之限制刪除,以維護民眾之參政權利。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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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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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議決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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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議決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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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05/05 修正
95/01/13 修正
94/11/22 修正
94/05/27 修正
未議決議案
第5屆
94/01/20 修正
93/03/23 修正
91/12/31 修正
未議決議案
第4屆
91/01/15 修正
89/10/13 修正
89/06/30 修正
未議決議案
第3屆
86/05/31 修正
未議決議案
第2屆
83/10/20 修正
83/10/06 修正
83/07/15 修正
83/06/03 修正
未議決議案
第1屆
81/10/22 修正
80/07/16 修正
78/01/26 修正
72/06/28 修正
69/05/06 制定
未議決議案
第0屆
未議決議案
一讀 103/05/30
相關議案及其提案之條文 (共 1 案)
趙天麟等20人
第 24 條
議案詳細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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