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其他名稱
:動員戡亂時期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選區劃分法、公職人員選罷法、選罷法
提案人:
李俊俋
李昆澤
陳亭妃
蔡其昌
連署人:
吳宜臻
段宜康
許添財
潘孟安
林淑芬
吳秉叡
魏明谷
柯建銘
劉櫂豪
葉宜津
李應元
田秋堇
蕭美琴
鄭麗君
黃偉哲
林佳龍
賴振昌
提案日期:民國 103 年 04 月 11 日
議案狀態:審查完畢
案由:本院委員李俊俋、李昆澤、陳亭妃、蔡其昌等21人,鑒於罷免權之行使,為公民對於代議與行政首長回收權利之再投票權,謂「還權於民」。然而,我國公職人員選罷法對於該基本權之行使有諸多限制,除連署人數須達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百分之十三以上,門檻極高之外,更特別排除「期間末日遇假日順延」之法律原則,並禁止對罷免行為為宣傳行為,嚴重影響人民對國家政治有表示意見及參與統治權行使之權利。為實踐「罷免民主」(recall democracy),讓人民不僅只能等待下一次選舉來矯正,而係在代議民主之體制下,建構一個由人民做主之安排與管道,讓代議民主具有可能被制衡之機會。爰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條、第八十六條及第一百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