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其他名稱
:動員戡亂時期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選區劃分法、公職人員選罷法、選罷法
提案人:
呂學樟
徐耀昌
楊瓊瓔
徐欣瑩
吳育仁
連署人:
楊應雄
羅明才
潘維剛
蔡正元
李桐豪
柯建銘
顏清標
鄭汝芬
黃志雄
盧嘉辰
林正二
林明溱
江惠貞
張嘉郡
廖國棟
李慶華
陳鎮湘
陳超明
提案日期:民國 101 年 04 月 13 日
議案狀態:審查完畢
案由:本院委員呂學樟、徐耀昌、楊瓊瓔、徐欣瑩、吳育仁等23人,有鑑於現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原住民立法委員、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及鄉(鎮、市)民代表,只有經法院判決當選無效確定才得遞補,或出缺必須超過二分之一始得辦理補選,而因病身故或其他事由出缺時遂無法遞補與補選,甚至婦女保障名額因故出缺,導致部分民意無法充分反應,也讓婦女參政權益與代表性受損,更讓該選區選民少了民代服務,不但不符公平原則,更有違代議民主及立法精神。爰此,特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三條之一及第一百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增訂原住民立法委員、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及鄉(鎮、市)民代表與婦女保障名額,因病身故或其他事由出缺,應由該選區候選人依得票之高低順位,依序遞補,以維護民主精神及民眾權益,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