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其他名稱
:動員戡亂時期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選區劃分法、公職人員選罷法、選罷法
提案人:
蕭美琴
潘孟安
連署人:
鄭麗君
吳宜臻
高志鵬
楊曜
蔡煌瑯
陳唐山
陳其邁
段宜康
薛凌
許添財
魏明谷
趙天麟
田秋堇
姚文智
陳亭妃
提案日期:民國 101 年 03 月 09 日
議案狀態:審查完畢
案由:本院委員蕭美琴、潘孟安等17人,鑑於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明文「對於該選舉區內之團體或機構,假借捐助名義,行求期約或交付財物或其他不正利益,使其團體或機構之構成員,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之構成要件,並未對犯罪行為人教唆第三人而為本行為(『教唆犯』)之情狀有所規制,遂提案補充之,將正犯及教唆犯均列入規範,以防杜選舉舞弊。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