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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2. 法律議案
  3. 本院委員鄭天財等18人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其他名稱 :槍砲彈藥條例
提案人: 鄭天財 Sra Kacaw 鄭天財 Sra Kacaw 
連署人: 曾銘宗 曾銘宗  費鴻泰 費鴻泰  林為洲 林為洲  黃昭順 黃昭順  蔣乃辛 蔣乃辛  許淑華 許淑華  林德福 林德福  賴士葆 賴士葆  李彥秀 李彥秀  簡東明Uliw.Qaljupayare 簡東明Uliw.Qaljupayare  王育敏 王育敏  高金素梅 高金素梅  江啟臣 江啟臣  孔文吉 孔文吉  蔣萬安 蔣萬安  徐榛蔚 徐榛蔚  林麗蟬 林麗蟬 
提案日期:民國 105 年 04 月 22 日
議案狀態:審查完畢
案由:本院委員鄭天財等18人,鑑於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明定將原住民製造、運輸或持有自製之獵槍、魚槍而供作生活工具之用者,予以除罪化,未經許可違反者僅處以行政罰,惟內政部卻於「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逕將自製獵槍定義設限,造成原住民動輒被起訴、判刑。雖內政部於103年6月30日修正「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之自製獵槍定義,惟該定義仍係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逾越法律之授權。為避免內政部對自製獵槍定義繼續成為檢、調、警及法院戕害原住民族基本權利之肇因,參考最高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台上字第5093號判決意旨,爰修正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四條規定,以踐行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十一項及原住民族基本法之相關規定,保障原住民族基本權利,尊重其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促進其生存發展,並配合修正該條例第六條之一及第二十條條文。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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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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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10/31 修正
89/06/20 修正
未議決議案
第3屆
86/11/11 全文修正
85/09/06 修正
未議決議案
第2屆
未議決議案
第1屆
79/07/03 修正
74/01/08 修正
72/06/07 制定
未議決議案
第0屆
未議決議案
一讀 105/04/22
相關議案及其提案之條文 (共 1 案)
鄭天財等18人
第 4, 6-1, 20 條
議案詳細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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