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其他名稱
:槍砲彈藥條例
提案人:
鄭天財 Sra Kacaw
連署人:
高金素梅
蔣萬安
徐榛蔚
馬文君
劉櫂豪
費鴻泰
王育敏
孔文吉
簡東明Uliw.Qaljupayare
黃昭順
蔣乃辛
曾銘宗
盧秀燕
陳怡潔
呂玉玲
林麗蟬
提案日期:民國 105 年 04 月 22 日
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
案由:本院委員鄭天財等17人,鑑於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特別明定原住民未經許可而製造、運輸或持有自製之獵槍、魚槍,供作生活工具之用者,不適用該條例刑罰規定,即係國家法律肯定狩獵是原住民傳統維生方式之一,也是傳統生活習俗文化的重要內容而特別規範之;惟該條例第五條之二第一項第六款規定持有人受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撤銷或廢止槍砲、彈藥、刀械之許可,導致原住民如於森林採集野生植物被認為竊取之案件、或於原住民族土地墾殖被認為占用國土之案件、或因酒駕之案件等微罪或其他顯無涉及槍砲彈藥刀械之罪,無法申請自製獵槍、魚槍,甚至已申請核准持有獵槍、魚槍亦被撤銷許可。基於立法院修法意旨及保障原住民族基本狩獵權利,爰修正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五條之二,增訂第六項,列舉原住民如所犯之罪係微罪或顯無涉及槍砲彈藥刀械之罪,應允原住民申請自製獵槍、魚槍,已申請核准持有獵槍、魚槍亦不予撤銷或廢止許可。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