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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建築法
  2. 法律議案
  3. 本院委員孫大千等25人

建築法

其他名稱 :建築管理自治條例
提案人: 孫大千 孫大千  江惠貞 江惠貞 
連署人: 李鴻鈞 李鴻鈞  詹凱臣 詹凱臣  林德福 林德福  吳育仁 吳育仁  徐欣瑩  鄭天財 Sra Kacaw 鄭天財 Sra Kacaw  徐耀昌 徐耀昌  陳淑慧 陳淑慧  王育敏 王育敏  王進士 王進士  馬文君 馬文君  陳鎮湘 陳鎮湘  鄭汝芬 鄭汝芬  楊應雄 楊應雄  紀國棟 紀國棟  陳雪生 陳雪生  顏寬恒 顏寬恒  王惠美 王惠美  李慶華 李慶華  潘維剛 潘維剛  高金素梅 高金素梅  邱文彥 邱文彥  呂學樟 呂學樟 
提案日期:民國 103 年 05 月 30 日
議案狀態:交付審查
案由:本院委員孫大千、江惠貞等25人,鑒於建商拿到使用執照後,更改原先使用執照圖面規劃,動工變更設計或格局之二次施工情事時有所聞。惟,部分住戶購屋時,對於開放空間等設計屬於二次施工之違章建築並不知情,或是在磋商能力不對等情況下簽署二次施工同意書,使建商得以個別磋商條款方式規避行政與民事上責任;然而,居住上屬於相對弱勢之住戶,除房屋有遭拆除之風險外,亦可能須承擔繳納罰金之責任,對照擁有較佳專業、財務能力之建商,前開處罰顯有不公。為有效維護住戶居住之權益、遏阻台灣二次施工之亂象,爰提案增訂「建築法」第八十六條第二項,起造者蓄意規避告知義務或是第八十六條第一項所負責任者,處以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協助改善或補辦手續,屆期仍未改善或補辦手續,得連續處罰之。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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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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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12/26 修正
60/12/10 全文修正
未議決議案
第0屆
33/08/30 全文修正
27/12/16 制定
未議決議案
一讀 103/05/30
相關議案及其提案之條文 (共 1 案)
孫大千等25人
第 86 條
議案詳細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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