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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
提案人:
蔡易餘
王美惠
陳冠廷
連署人:
邱志偉
許智傑
賴惠員
張雅琳
陳素月
黃秀芳
陳亭妃
林月琴
吳沛憶
沈伯洋
李坤城
郭昱晴
黃捷
林宜瑾
提案日期:民國 113 年 03 月 15 日
議案狀態:審查完畢
案由:本院委員蔡易餘、王美惠、陳冠廷等17人,鑒於現行《土地法》第七十三條之一規定:「標售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前應公告三個月,繼承人、合法使用人或其他共有人就其使用範圍依序有優先購買權」。為防止國土破碎化,新增書面通知繼承人、毗鄰地所有人及拍賣土地持分人,以充分保障其權益,並求便民及保障人民之財產權,爰擬具「土地法第七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土地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