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擇版本
土地法
提案人:
鄭天財Sra Kacaw
連署人:
陳雪生
林文瑞
游毓蘭
陳以信
溫玉霞
曾銘宗
徐志榮
林為洲
張育美
羅明才
李德維
孔文吉
鄭正鈐
李貴敏
林奕華
林思銘
萬美玲
洪孟楷
提案日期:民國 111 年 04 月 29 日
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
案由: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9人,鑒於現行《土地法》第七十三條之一「自繼承開始之日起逾一年未辦理繼承登記之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應經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查明並「公告」繼承人於三個月內聲請登記,逾期仍未聲請則得由地政機關列冊管理,管理期間為十五年,逾期仍未聲請登記時,該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應移請國有財產局公開標售」之規定,無法充分保障繼承人之權益,為求便民及保障人民之財產權,爰擬具「土地法第七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土地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