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Trace 立法歷程查詢 關於我們
  1. 土地法
  2. 法律議案
  3. 本院委員蔡同榮等16人

土地法

提案人: 蔡同榮 蔡同榮 
連署人: 黃偉哲 黃偉哲  葉宜津 葉宜津  陳節如 陳節如  劉建國 劉建國  陳亭妃 陳亭妃  蔡煌瑯 蔡煌瑯  蘇震清 蘇震清  郭玟成 郭玟成  潘孟安 潘孟安  王幸男 王幸男  涂醒哲 涂醒哲  黃仁杼 黃仁杼  簡肇棟 簡肇棟  陳明文 陳明文  彭紹瑾 彭紹瑾 
提案日期:民國 99 年 12 月 03 日
議案狀態:交付審查
案由:本院委員蔡同榮等16人,鑒於逾期辦理土地權利變更登記者,土地法原規定得處應納登記費一倍金額以下之罰鍰,因罰鍰金額不高,從而影響地籍確實性,不利於交易安全之保護,故於1975年修正加重其處罰,增訂按月連續處罰之規定,並以二十倍登記費為最高罰鍰金額(即現行土地法第七十三條),藉以對義務人產生強制作用,進而儘速自動履行登記義務。惟觀諸實務上發生逾期聲請權利變更登記情事者,絕大多數為繼承登記案件,屬於所有權移轉或抵押權設定等一般案件者極為少數。析究繼承案件導致當事人遲延辦理登記之因素甚多,例如:繼承人數或土地筆數過多,彼此聯繫不易,或夾雜部分繼承人行蹤不明,感情不睦情形,以致協議需耗時日,或因為遺產稅龐大無力繳納等事實上之困難,必需耗費相當時日始能排除解決,並非繼承人怠於辦理登記所致,不應苛責繼承人,是對上開情形繼承人處以最高可達二十倍登記費之罰鍰,顯非公允,且與修法原意相違。綜上,爰擬具「土地法第七十三條修正草案」,以杜悠悠民怨,落實簡罰輕政之庶民經濟理念,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瀏覽現行法律 經歷過程 條文比較工具 議案原始資料
土地法
選擇版本
第11屆 (目前屆期)
113/07/15 修正
未議決議案
第10屆
111/05/31 修正
110/11/23 修正
未議決議案
第9屆
未議決議案
第8屆
未議決議案
第7屆
100/05/27 修正
未議決議案
第6屆
95/05/19 修正
94/05/20 修正
未議決議案
第5屆
未議決議案
第4屆
90/10/12 修正
89/01/06 修正
未議決議案
第3屆
未議決議案
第2屆
84/01/05 修正
未議決議案
第1屆
78/12/14 修正
64/07/15 修正
44/03/10 修正
未議決議案
第0屆
35/03/23 全文修正
19/06/14 制定
未議決議案
一讀 99/12/03
相關議案及其提案之條文 (共 1 案)
蔡同榮等16人
第 73 條
議案詳細資訊
LawTrace
本網站由歐噴有限公司開發,西敏寺民主基金會支持,並採用 BSD License (BSD-3-Clause),歡迎所有人使用與改作。
  • 造訪資料集與 API,瞭解使用技術與取得資料(查看本頁使用API
    • 查詢法律編號:01150
    • 查詢法律編號:01150 各法律版本
    • 查詢法律 01150 的進度
    • 查詢 law_id: 01150 第 7 屆 progress
    • 抓取議案 0991112070200600 資料
    • 查詢第 7 屆立委基本資料(主要查詢黨籍)
    • 整批查詢提案詳細資訊
    • 查詢各委員會基本資料
    • 整批查詢公報章節
    • 整批查詢會議資料
    • 查詢第 7 屆立委資料
    )
  • 加入 g0v 國會松頻道交流與協作。若您尚未註冊 g0v slack 帳號,請先到這裡註冊
權利宣告與網站條款 隱私權政策 資料來源 取用資料的注意事項 2025 © OpenFun, supported by WF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