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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勞工保險條例
  2. 法律議案
  3. 本院委員廖婉汝等17人

勞工保險條例

其他名稱 :勞工老年年金保險條例、勞保條例、勞工老年附加年金保險條例
提案人: 廖婉汝 廖婉汝  鄭正鈐 鄭正鈐 
連署人: 溫玉霞 溫玉霞  馬文君 馬文君  費鴻泰 費鴻泰  曾銘宗 曾銘宗  江啟臣 江啟臣  林德福 林德福  翁重鈞 翁重鈞  鄭天財Sra Kacaw 鄭天財Sra Kacaw  游毓蘭 游毓蘭  吳斯懷 吳斯懷  洪孟楷 洪孟楷  孔文吉 孔文吉  李貴敏 李貴敏  林思銘 林思銘  萬美玲 萬美玲 
提案日期:民國 110 年 04 月 16 日
議案狀態:交付審查
案由:本院委員廖婉汝、鄭正鈐等17人,有鑑於「勞工保險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因執行職務而致傷害或職業病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自不能工作之第四日起,發給職業傷害補償費或職業病補償費。然而三日未有收入對勞工而言,日常生活之影響較大,且我國現有勞工保險條例規定勞工在繳納保費時,並無給予勞工所謂「等待期」,為何勞工傷病申請保險給付時,便有「等待期」之規定。再者,勞工住院治療時並無薪資收入,反而更需給予補助。爰提出「勞工保險條例第三十四條文修正草案」,將勞工因職業傷害與職業病得領取相關補助之日期提前至不能工作之翌日起,以作為勞工健康之後盾。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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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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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04/13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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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期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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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4/16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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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03/31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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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07/17 修正
97/04/25 修正
過期議案
第6屆
過期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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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01/03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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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12/06 修正
89/06/30 修正
過期議案
第3屆
過期議案
第2屆
84/02/23 修正
過期議案
第1屆
77/01/15 修正
68/01/17 全文修正
62/04/13 修正
62/04/03 修正
57/07/05 全文修正
47/07/11 制定
過期議案
一讀 110/04/16
相關議案及其提案之條文 (共 1 案)
廖婉汝等17人
第 34 條
議案詳細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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