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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勞工保險條例
  2. 法律議案
  3. 本院委員張廖萬堅等21人

勞工保險條例

其他名稱 :勞工老年年金保險條例、勞保條例、勞工老年附加年金保險條例
提案人: 張廖萬堅 張廖萬堅  何志偉 何志偉  莊瑞雄 莊瑞雄 
連署人: 林宜瑾 林宜瑾  蘇巧慧 蘇巧慧  吳秉叡 吳秉叡  王美惠 王美惠  林楚茵 林楚茵  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 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  洪申翰 洪申翰  賴瑞隆 賴瑞隆  劉櫂豪 劉櫂豪  郭國文 郭國文  吳思瑤 吳思瑤  黃國書 黃國書  管碧玲 管碧玲  江永昌 江永昌  沈發惠 沈發惠  何欣純 何欣純  莊競程 莊競程  張宏陸 張宏陸 
提案日期:民國 110 年 03 月 12 日
議案狀態:交付審查
案由:本院委員張廖萬堅、何志偉、莊瑞雄等21人,鑒於養子女與養父母間關係和婚生子女相同,惟查現行勞工保險條例第二十七條和第五十四條之二卻限制收養關係須超過六個月以上之養子女始享有領取保險給付之權利,而不顧該養子女有無謀生能力,可能損及未成年子女之權益,有修正必要。另查有關領取老年年金者身故,因無遺屬,由遠房親戚為其處理後事,卻無法由剩餘年金補貼喪葬費,有違社會常理。綜上,擬具「勞工保險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五十四條之二及第六十三條之一條條文修正草案」,使受扶養且本身無謀生能力之養子女亦能享有本法之權利,以及領取老年年金之單身者,若不幸身故,得以剩餘年金補貼喪葬費。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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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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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01/15 修正
68/01/17 全文修正
62/04/13 修正
62/04/03 修正
57/07/05 全文修正
47/07/11 制定
過期議案
一讀 110/03/12
相關議案及其提案之條文 (共 1 案)
張廖萬堅等21人
第 27, 54-2, 63-1 條
議案詳細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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