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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勞工保險條例
  2. 法律議案
  3. 本院委員傅崐萁等16人

勞工保險條例

其他名稱 :勞工老年年金保險條例、勞保條例、勞工老年附加年金保險條例
提案人: 傅崐萁 傅崐萁 
連署人: 萬美玲 萬美玲  魯明哲 魯明哲  謝衣鳯 謝衣鳯  游毓蘭 游毓蘭  李德維 李德維  鄭正鈐 鄭正鈐  吳斯懷 吳斯懷  張育美 張育美  溫玉霞 溫玉霞  許淑華 許淑華  曾銘宗 曾銘宗  林文瑞 林文瑞  林德福 林德福  吳怡玎 吳怡玎  陳玉珍 陳玉珍 
提案日期:民國 109 年 05 月 01 日
議案狀態:交付審查
案由:本院委員傅崐萁等16人,有鑑於台灣自民國107年已正式進入老齡社會,根據統計65歲以上的人口超過331萬人,占總人口14.1%,而15至64歲工作年齡人口自104年達最高峰後開始逐年下降,台灣勞動力晚入早出問題嚴重。為因應老齡社會,世界各國無不推動促進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並給予適切保障,其中高齡工作者之勞工保險問題尤其受到重視,據勞動部推估台灣65歲以上仍在職工作者約有47萬人,中高齡與高齡者勞動參與率達62%,加上我國平均壽命長,高齡勞動者有逐漸上升趨勢,然現行「勞工保險條例第五十九條第二項」規定,以60歲為老年給付保險年資之上限,其中一次請領老年給付,超過60歲以後之保險年資,最多採計5年,未隨投保上限65歲而調高,已不符合現少子女化及老年化社會之勞動力實際狀況,並造成勞工權益損失,為營造中高齡友善就業環境,保障高齡勞動者權益,爰擬具「勞工保險條例第五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將一次請領給付上限調整為50個月,超過65歲之投保年資,不設採計年限,惟合併65歲前之年資一次請領最高以55個月為限。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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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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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04/03 修正
57/07/05 全文修正
47/07/11 制定
過期議案
一讀 109/05/01
相關議案及其提案之條文 (共 1 案)
傅崐萁等16人
第 59 條
議案詳細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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