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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職業安全衛生法
  2. 法律議案
  3. 本院委員高嘉瑜等20人

職業安全衛生法

其他名稱 :勞工安全衛生法、勞安法、職安法、勞衛法、勞安衛法
提案人: 高嘉瑜 高嘉瑜 
連署人: 林俊憲 林俊憲  張廖萬堅 張廖萬堅  蘇巧慧 蘇巧慧  陳瑩 陳瑩  余天 余天  陳椒華 陳椒華  鍾佳濱 鍾佳濱  范雲 范雲  賴品妤 賴品妤  沈發惠 沈發惠  劉世芳 劉世芳  周春米 周春米  陳柏惟 陳柏惟  邱議瑩 邱議瑩  邱志偉 邱志偉  黃世杰 黃世杰  吳思瑤 吳思瑤  王美惠 王美惠  何志偉 何志偉 
提案日期:民國 109 年 04 月 07 日
議案狀態:交付審查
案由:本院委員高嘉瑜等20人,鑑於現行職業安全衛生法針對雇主未依其事業單位之規模、性質設置安全衛生組織、人員,現行罰則為「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於各縣市勞檢處進行勞檢稽查時裁罰樣態不一,有縣市就單一事件會持續複查直至事業單位改善為止,亦有縣市就單一事件僅開罰一次者,造成部分雇主存僥倖心態未於事業單位內依法設置安全衛生組織、人員,為防止職業災害,保障工作者安全及健康,爰擬具「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四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併同修正「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四十五條規定。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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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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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12/02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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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04/26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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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6/18 全文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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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05/14 修正
91/04/25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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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期議案
第3屆
過期議案
第2屆
過期議案
第1屆
80/04/30 全文修正
63/04/02 制定
過期議案
一讀 109/04/07
相關議案及其提案之條文 (共 1 案)
高嘉瑜等20人
第 45, 45-1 條
議案詳細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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