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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職業安全衛生法
  2. 法律議案
  3. 本院委員黃秀芳等16人

職業安全衛生法

其他名稱 :勞工安全衛生法、勞安法、職安法、勞衛法、勞安衛法
提案人: 黃秀芳 黃秀芳 
連署人: 洪宗熠 洪宗熠  陳瑩 陳瑩  陳賴素美 陳賴素美  張宏陸 張宏陸  許智傑 許智傑  楊曜 楊曜  吳玉琴 吳玉琴  趙正宇 趙正宇  高志鵬 高志鵬  邱泰源 邱泰源  吳焜裕 吳焜裕  鄭寶清 鄭寶清  陳其邁 陳其邁  周春米 周春米  江永昌 江永昌 
提案日期:民國 106 年 12 月 22 日
議案狀態:排入院會
案由:本院委員黃秀芳等16人,鑑於職業災害之發生,不僅直接造成傷亡之勞工身心受創或死亡,以及家屬傷痛,同時雇主亦同樣遭受重大經濟損失,包括生產線停擺、工期延誤、商店營業受阻等,且其所產生之社會成本及國家整體經濟損失亦往往難以估計。倘若藉由職業災害事故相關資訊的公開,讓民眾發現職業災害原來就發生在其可能購買建物內,或經常前往購物的商場或百貨賣廠內,或其他公共場所等,透過連接民眾日常生活的聯繫關係,來提升大眾對於職業災害以及其安全防護的重視,雖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四十九條已規定於發生同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之職業災害時,得公布其事業單位之名稱及負責人姓名;惟此項公布姓名措施,性質上屬於行政罰法第二條第三款所定影響名譽之處分,與政府資訊公開法之資訊公開行為有別,且缺乏職業災害其他相關資訊之揭露,提供民眾知悉與瞭解職業災害個案相關資訊之效果有限,亦無法達到藉由相關資訊揭露以連接民眾日常生活的聯繫關係,進而提升大眾對於職業災害及其安全防護之重視的目的,有必要於職業安全衛生法增訂揭露相關資訊之規定,以資明確,爰擬具「職業安全衛生法增訂第五十條之一條文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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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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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4/30 全文修正
63/04/02 制定
未議決議案
一讀 106/12/22
相關議案及其提案之條文 (共 1 案)
黃秀芳等16人
第 50-1 條
議案詳細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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