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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職業安全衛生法
  2. 法律議案
  3. 本院委員蔣萬安等17人

職業安全衛生法

其他名稱 :勞工安全衛生法、勞安法、職安法、勞衛法、勞安衛法
提案人: 蔣萬安 蔣萬安  張麗善 張麗善 
連署人: 王育敏 王育敏  鄭天財 Sra Kacaw 鄭天財 Sra Kacaw  徐志榮 徐志榮  曾銘宗 曾銘宗  呂玉玲 呂玉玲  孔文吉 孔文吉  林為洲 林為洲  許淑華 許淑華  陳雪生 陳雪生  羅明才 羅明才  簡東明Uliw.Qaljupayare 簡東明Uliw.Qaljupayare  陳學聖 陳學聖  馬文君 馬文君  江啟臣 江啟臣  林淑芬 林淑芬 
提案日期:民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
議案狀態:交付審查
案由:本院委員蔣萬安、張麗善等17人,鑑於現行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四十九條立法意旨在於透過社會及媒體之監督力量,督促不良之事業單位、雇主及相關機構改善或提升服務品質,然法條文字卻僅規定「得」公布其名稱或姓名。對照勞動基準法第八十條之一規定,違反勞動基準法經主管機關處以罰鍰者,主管機關「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考量職業安全衛生法乃為防止職業災害,保障工作者安全及健康,其重要性不言可喻。爰提案修正「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四十九條條文,違反該條相關規定者,主管機關應公布其事業單位、雇主、代行檢查機構、驗證機構、監測機構、醫療機構、訓練單位或顧問服務機構之名稱、負責人姓名,加強其責任及警戒心;另因應政府組織改造,修正法規中央主管機關,爰修訂第三條第一項將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改為勞動部。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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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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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12/02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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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04/26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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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6/18 全文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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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05/14 修正
91/04/25 修正
過期議案
第4屆
過期議案
第3屆
過期議案
第2屆
過期議案
第1屆
80/04/30 全文修正
63/04/02 制定
過期議案
一讀 105/12/30
相關議案及其提案之條文 (共 1 案)
蔣萬安等17人
第 3, 49 條
議案詳細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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