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
其他名稱
:勞基法
提案人:
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林為洲
連署人:
提案日期:民國 106 年 11 月 17 日
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
案由:本院國民黨黨團,為落實「週休二日」暨降低勞工年總工時之政策目標,以及輪班制勞工更換班次時至少應由連續十一小時休息時間規定,對於勞工身心健康有所助益,應儘速實施。另外「特別休假」制度在於讓工作滿一定時間勞工,得透過休假恢復身心健康,倘勞工願意遞延至次年度再行使特別休假權利者,對勞工並無不利,且符合特別休假係讓勞工得充分休養生息之立法目的,不應限制勞工僅能受領未休畢之特別休假工資。此外,現行實務並未針對勞資雙方以補休替代延長工時工資給付有所明文規範,運作上已產生許多問題諸如:補休時數未能如同延長工時工資享有加成計算、補休時數未能於一定期間休畢時得約定視為放棄,且無法向雇主請領延長工時工資等情事,造成勞工於延長工時已付出相當之勞力,卻無法領取加班費,亦無法獲得補休休息而受有雙重剝削之困境,應將「加班換補休」予以法制化以保障勞工權益。爰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二條之一、第三十四條及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勞動基準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