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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勞動基準法
  2. 法律議案
  3. 本院委員蔣萬安等18人

勞動基準法

其他名稱 :勞基法
提案人: 蔣萬安 蔣萬安 
連署人: 許淑華 許淑華  顏寬恒 顏寬恒  鄭天財 Sra Kacaw 鄭天財 Sra Kacaw  呂玉玲 呂玉玲  徐志榮 徐志榮  李彥秀 李彥秀  柯志恩 柯志恩  曾銘宗 曾銘宗  簡東明Uliw.Qaljupayare 簡東明Uliw.Qaljupayare  蔣乃辛 蔣乃辛  孔文吉 孔文吉  盧秀燕 盧秀燕  王惠美 王惠美  吳志揚 吳志揚  林為洲 林為洲  賴士葆 賴士葆  陳宜民 陳宜民 
提案日期:民國 106 年 02 月 24 日
議案狀態:審查完畢
案由:本院委員蔣萬安等18人,鑑於勞工延長工時,除得依照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四條向雇主請求延長工時工資外,勞資雙方若合意以補休替代延長工時工資之給付者,固為法所不禁,惟補休時數如何計算等事宜,現行實務均委由勞雇雙方協商定之。現行實務運作上,常發生問題例如:勞工之補休時數未能如同延長工時工資享有加成計算、雇主強迫勞工僅能選擇事後補休、勞工補休時數未於一定期間休畢時,視為放棄且無法向雇主領取延長工時工資等情事,造成勞工延長工時已付出相當之勞力,無法領取加班費,亦無法獲得補休休息,勞工受有雙重剝削之困境。民國105年12月6日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通過後,新增休息日出勤應依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或一又三分之二延長工時工資之規定,惟仍未針對補休有所規範。此外,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勞工之特別休假,若因年度終結前而未能休畢者,倘勞工願意遞延至次年度再行使特別休假權利者,對勞工並無不利,且符合特別休假係讓勞工充分休養生息之立法目的,不應限制勞工僅能受領應休未休特別休假工資卻無法選擇遞延補休。爰提案增訂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二條之一」及修訂「第三十八條」條文規定,勞工於延長工時後,得自由選擇領取延長工時工資或事後補休,及補休時數之計算標準等規定;勞工因年度終結未能休畢之特別休假,得經勞工同意遞延至次年度行使。遞延後之特別休假倘未能於年度終結前休畢者,雇主仍應發給工資,以保障勞工權益。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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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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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讀 106/02/24
相關議案及其提案之條文 (共 1 案)
蔣萬安等18人
第 32-1, 3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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