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
其他名稱
:勞基法
提案人:
李彥秀
徐榛蔚
連署人:
陳雪生
曾銘宗
陳宜民
簡東明Uliw.Qaljupayare
蔣萬安
王育敏
蔣乃辛
張麗善
羅明才
盧秀燕
柯志恩
徐志榮
鄭天財 Sra Kacaw
林為洲
提案日期:民國 105 年 06 月 03 日
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
案由:本院委員李彥秀、徐榛蔚等16人,有鑑於勞動基準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勞工患有惡性傳染病有傳染之虞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惟在我國立法體例上並無「惡性傳染病」之定義,故無法明確得知何種疾病屬惡性傳染病,故應參酌傳染病防治法第三條之法定傳染病種類,將其用語改為「法定傳染病」方為妥適。並刪除同法第三項中第四款之文字,因員工感染傳染病並非可歸責之事由,又可透過就醫治療,除該傳染病確實無法根治致使不能勝任工作者外,雇主自可依同法第十一條第五項之規定行使相關權利,故宜刪除「解僱」之文字,以避免雇主誤認得以員工感染任何類型傳染病為由與員工終止契約。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勞動基準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