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
其他名稱
:勞基法
提案人:
蔣萬安
羅明才
連署人:
陳宜民
柯志恩
江啟臣
楊鎮浯
賴士葆
王育敏
曾銘宗
馬文君
張麗善
孔文吉
徐志榮
林為洲
李彥秀
陳學聖
費鴻泰
廖國棟Sufin‧Siluko
黃昭順
許淑華
簡東明Uliw.Qaljupayare
蔣乃辛
林麗蟬
許毓仁
提案日期:民國 105 年 05 月 20 日
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
案由:本院委員蔣萬安、羅明才等24人,鑑於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損害勞工權益情形,勞工雖得依照勞動基準法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於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主張終止勞動契約。然雇主違約、違法行為係反覆實施或繼續存在者,若仍以勞工「知悉」為起算點,對勞工權益保障顯有未洽,爰提案修正「勞動基準法第十四條」條文。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勞動基準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