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
其他名稱
:勞基法
提案人:
羅明才
顏寬恒
呂玉玲
蔣乃辛
陳學聖
徐榛蔚
連署人:
李鴻鈞
蔣萬安
林麗蟬
費鴻泰
李彥秀
曾銘宗
鄭天財 Sra Kacaw
王育敏
林為洲
林德福
陳雪生
陳宜民
許毓仁
羅致政
周陳秀霞
徐志榮
提案日期:民國 105 年 04 月 15 日
議案狀態:審查完畢
案由:本院委員羅明才、顏寬恒、呂玉玲、蔣乃辛、陳學聖、徐榛蔚等22人,鑑於天然災害發生時(或之後)其影響各行政區之程度不同,地方政府雖依「天然災害停止辦公及上課作業辦法」通報停止辦公,卻常因通勤圈之間不同地方政府有不同的處置,常令勞工不知所措,亦無法規規定民間企業應採取之對應方案而各行其是,更有雇主要求勞工以其他假別抵扣或者扣薪等情事發生引起勞資紛爭。爰此,本席參考勞動部「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提案增訂「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三條之一,明定天然災害發生時(後),符合一定條件下,雇主不得視為曠工、遲到或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且不得強迫勞工補行工作、扣發薪水或全勤獎金、解僱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勞動基準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