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
其他名稱
:勞基法
提案人:
李彥秀
連署人:
顏寬恒
王育敏
蔣萬安
黃昭順
鄭天財 Sra Kacaw
簡東明Uliw.Qaljupayare
曾銘宗
王育敏
林麗蟬
張麗善
許淑華
王惠美
柯志恩
陳宜民
楊鎮浯
提案日期:民國 105 年 04 月 08 日
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
案由:本院委員李彥秀等16人,有鑑於勞僱關係中時有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以致損害勞工權益等情形,勞工雖得依勞動基準法第十四條第二項於「知悉」之日起三十日內主張終止契約,惟持續性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之行為若仍以「知悉」為起算點則對勞工顯失公平,特提案修正勞動基準法第十四條條文。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勞動基準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