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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勞動基準法
  2. 法律議案
  3. 本院委員陳根德等32人

勞動基準法

其他名稱 :勞基法
提案人: 陳根德 陳根德 
連署人: 廖正井 廖正井  楊麗環 楊麗環  李鴻鈞 李鴻鈞  廖國棟 廖國棟  蔡錦隆 蔡錦隆  盧嘉辰 盧嘉辰  孔文吉 孔文吉  賴士葆 賴士葆  吳育仁 吳育仁  張嘉郡 張嘉郡  馬文君 馬文君  王惠美 王惠美  李慶華 李慶華  蔣乃辛 蔣乃辛  鄭汝芬 鄭汝芬  邱文彥 邱文彥  呂玉玲 呂玉玲  林德福 林德福  潘維剛 潘維剛  張慶忠 張慶忠  王進士 王進士  黃志雄 黃志雄  江啟臣 江啟臣  徐耀昌 徐耀昌  詹凱臣 詹凱臣  林郁方 林郁方  楊瓊瓔 楊瓊瓔  林國正 林國正  陳鎮湘 陳鎮湘  呂學樟 呂學樟  王育敏 王育敏 
提案日期:民國 103 年 09 月 12 日
議案狀態:交付審查
案由:本院委員陳根德等32人,鑒於「離職違約金條款」長久以來,在台灣部分行業中被氾濫地利用著,不但成為限制勞工離職自由的利器,甚至是不景氣時資方非法獲利的來源。一般而言,公司都是透過單方面制定的定型化勞動契約,規定勞工簽約後須在該公司工作滿一定期限,否則需依約賠償公司數目不等的離職違約金,其中許多勞工遭雇主主動解雇,但契約中離職違約金條款竟規定同樣必須賠償違約金,顯然與離職違約金所欲保障原義不符。其次,雇主並未對勞工付出相當程度培訓成本,卻在契約中訂定高額離職違約金;若僅為降低人員流動而恣意設定最低服務年限,對勞資關係中相對弱勢的勞工而言,顯然既不公平亦不合理,爰提出「勞動基準法增訂第十八條之一」條文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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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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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議決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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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12/10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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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06/30 修正
89/06/16 修正
未議決議案
第3屆
87/05/01 修正
85/12/06 修正
未議決議案
第2屆
未議決議案
第1屆
73/07/19 制定
未議決議案
第0屆
未議決議案
一讀 103/09/12
相關議案及其提案之條文 (共 1 案)
陳根德等32人
第 18-1 條
議案詳細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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