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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勞動基準法
  2. 法律議案
  3. 本院委員葉宜津等25人

勞動基準法

其他名稱 :勞基法
提案人: 葉宜津 葉宜津  趙天麟 趙天麟  陳歐珀 陳歐珀  陳其邁 陳其邁  管碧玲 管碧玲 
連署人: 黃偉哲 黃偉哲  吳秉叡 吳秉叡  林岱樺 林岱樺  李俊俋 李俊俋  陳節如 陳節如  邱議瑩 邱議瑩  高志鵬 高志鵬  劉櫂豪 劉櫂豪  蔡其昌 蔡其昌  李昆澤 李昆澤  何欣純 何欣純  陳唐山 陳唐山  蔡煌瑯 蔡煌瑯  蕭美琴 蕭美琴  楊曜 楊曜  鄭麗君 鄭麗君  吳宜臻 吳宜臻  許添財 許添財  段宜康 段宜康  蘇震清 蘇震清 
提案日期:民國 101 年 12 月 07 日
議案狀態:交付審查
案由:本院委員葉宜津、趙天麟、陳歐珀、陳其邁、管碧玲等25人,鑑於現行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勞工因婚、喪、疾病或其他正當事由得請假;請假應給之假期及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但中央主管機關依此制定之勞工請假規則,其應給之假期均不如公務人員,例如婚假勞工為8日、公務人員為14日;喪假依親等不同,勞工為8日、6日及3日,但公務人員則為15日、10日、5日。另外勞工請假期間之工資給付,依所請假別不同而有工資照給、工資折半發給、不給工資,亦不若公務人員之薪資完全照給。基於相同事務相同處理之平等權原則,勞工因婚、喪、疾病或其他正當事由請假,其應給之假期及工資給付均比照公務人員。爰提案修正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請公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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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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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議決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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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12/06 修正
未議決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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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議決議案
第1屆
73/07/19 制定
未議決議案
第0屆
未議決議案
一讀 101/12/07
相關議案及其提案之條文 (共 1 案)
葉宜津等25人
第 43 條
議案詳細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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