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
其他名稱
:勞基法
提案人:
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桐豪
連署人:
提案日期:民國 101 年 10 月 19 日
議案狀態:審查完畢
案由:本院親民黨黨團,鑒於我國勞工就業環境如遇經濟低潮時期,雇主多以無薪假作為企業經營因應措施,更有甚者聲稱企業成本過高而進行裁員。今(101)年1至9月大量解雇人數即高達6,852人,較去年同期增加57%,勞工權益顯被置於企業利益之後。我國現行勞動基準法,僅針對雇主本於勞動契約積欠勞工未滿六個月工資部分,以積欠工資墊償基金處理;資遣費及退休金均未強制雇主足額提撥,使其無法對故意積欠工資、資遣費或退休金之惡質雇主有所約束。為保護勞工本於勞動契約所生之債權,盡到國家對於人民基本生存權益之保障,爰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將勞工本於勞動契約所生之工資、資遣費、或退休金之債權達三個月以上者,享有最優先清償之權利。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勞動基準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