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
其他名稱
:勞基法
提案人:
林世嘉
吳宜臻
趙天麟
鄭麗君
黃文玲
劉櫂豪
林岱樺
許智傑
連署人:
陳節如
黃偉哲
田秋堇
柯建銘
潘孟安
吳秉叡
許添財
李俊俋
尤美女
陳歐珀
管碧玲
許忠信
陳其邁
邱志偉
蕭美琴
提案日期:民國 101 年 10 月 12 日
議案狀態:審查完畢
案由:本院委員林世嘉、吳宜臻、趙天麟、鄭麗君、黃文玲、劉櫂豪、林岱樺、許智傑等23人,鑑於勞工退休金舊制始終沒有明確的保障,造成企業倒閉後,員工求償無門。現行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八條雖規定,雇主積欠六個月內之工資,有最優先清償的權利,但實務上,該優先權依然低於抵押權及質權,不足以保障勞工權益。因此針對第二十八條提出修正,提昇勞工本於契約所生之工資、資遣費和退休金之債權的受清償優先順位。並且提高工資墊償基金之費率,將雇主於勞動契約積欠之工資、資遣費和退休金債務納入該基金墊償,以保障勞工應得之權益。爰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八條」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勞動基準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