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
其他名稱
:勞基法
提案人:
李昆澤
趙天麟
邱志偉
許智傑
陳歐珀
蔡其昌
劉建國
連署人:
林淑芬
姚文智
蕭美琴
魏明谷
楊曜
李俊俋
邱議瑩
吳秉叡
田秋堇
鄭麗君
何欣純
陳其邁
高志鵬
林岱樺
劉櫂豪
黃文玲
陳明文
陳雪生
林正二
蘇震清
李應元
提案日期:民國 101 年 09 月 28 日
議案狀態:審查完畢
案由:本院委員李昆澤、趙天麟、邱志偉、許智傑、陳歐珀、蔡其昌、劉建國等28人,針對我國企業關廠歇業、企業主聲請破產,礙於相關法令規定,抵押權債權的順位高於工資債權的順位,導致勞工無法取得應有的工資、資遣費以及退休金等勞動契約產生之債權,以致生活陷入困難。鑒於工資、資遣費以及退休金等是勞工經濟的唯一來源,相較於其他債權,勞工本於勞動契約之相關債權,會影響勞工之基本生存能力,因此將勞動契約之相關債權提升至清償最高順位,以維護勞工基本生存權有其必要性,爰此,提出「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讓勞工本於勞動契約所生之工資、資遣費、退休金等債權,有最優先受清償之權利,以保障勞工基本生存權,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勞動基準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