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
其他名稱
:勞基法
提案人:
林淑芬
鄭麗君
田秋堇
陳亭妃
連署人:
蔡煌瑯
陳明文
魏明谷
李俊俋
劉建國
楊曜
蘇震清
黃偉哲
吳秉叡
蕭美琴
吳宜臻
邱議瑩
尤美女
邱志偉
高志鵬
何欣純
提案日期:民國 101 年 09 月 28 日
議案狀態:審查完畢
案由:本院委員林淑芬、鄭麗君、田秋堇、陳亭妃等20人,鑑於近日失業率持續上升,關廠歇業人數大增,但現行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八條雖規定,雇主積欠六個月內之工資,有最優先受清償的權利,但實務上,該優先權位依然低於抵押權及質權,不足以保障勞工權益,導致許多關廠歇業勞工,雖然雇主積欠勞工鉅額退休金、資遣費或工資等,但有價值的廠房土地卻眼睜睜看著被銀行拍賣,勞工的權益與希望完全落空,失業勞工的生計無人聞問,故參酌海商法之相關規定,船員於僱傭契約所生之債權,優先於船舶抵押權利之規定,爰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案」,提昇勞工本於勞動契約所生之債權的受清償優先順位,優於抵押權,以保障勞工權益。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勞動基準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