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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勞動基準法
  2. 法律議案
  3. 本院委員涂醒哲等17人

勞動基準法

其他名稱 :勞基法
提案人: 涂醒哲 涂醒哲  黃偉哲 黃偉哲 
連署人: 李俊毅 李俊毅  蘇震清 蘇震清  王幸男 王幸男  蔡同榮 蔡同榮  葉宜津 葉宜津  翁金珠 翁金珠  陳節如 陳節如  余天 余天  彭紹瑾 彭紹瑾  田秋堇 田秋堇  賴坤成 賴坤成  許添財 許添財  蔡煌瑯 蔡煌瑯  郭榮宗 郭榮宗  陳瑩 陳瑩 
提案日期:民國 100 年 06 月 10 日
議案狀態:交付審查
案由:本院委員涂醒哲、黃偉哲等17人,有鑑於身心障礙者受限體能、智能、外觀等因素,初次就業年齡已屬偏高,能做滿25年的更屬少數,身心障礙者肢體的老化,與智力的退化速度比一般正常人快的多,其在慢性病醫療復健的花費也比正常人提早15至20年以上,超過45-50歲還能正常工作實屬少數,加上他們的平均壽命遠低於國民平均壽命而其能正常工作的年齡平均也低於50歲。其次,從健保規定,一般民眾年滿40歲每3年健檢一次,65歲以上才可每年健檢一次。但針對小兒麻痺民眾規定35歲以上每年可健檢一次,將35歲的小兒麻痺患者,與65歲的正常人的健康或老化狀況放在同一天平上,足以證明身心障礙的人比一般人更早更快開始老化,體能、體力上也更早更快無法負擔以往可以負擔的工作。經查勞動基準法2009年4月22日修正,係為了因應國民的健康與長壽,可延長退休年齡,但對身心障礙者卻是更大的障礙,爰此,本席提案修正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三條規定,於第四款部分增訂「工作十年以上年滿五十歲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得申請退休,縮短身心障礙勞工退休的年齡與年資,針對身心障礙者制定提早退休年齡,則50歲或65歲退休,讓主動權交給瞭解自己體能、體力的身心障礙當事人,衡量自身情況後再做決定取捨。另外針對前項第四款所規定年齡,新增第二項,賦予得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衛生主管機關視身心障礙標準予以調整之權力,但不得少於四十五歲。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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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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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讀 100/06/10
相關議案及其提案之條文 (共 1 案)
涂醒哲等17人
第 5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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