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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2. 法律議案
  3. 本院委員邱若華等17人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其他名稱 :殘障福利法、殘障者權益保護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護法、身心障礙者保護法、身障者權益保護法、身障權益保護法
提案人: 邱若華 邱若華  盧縣一 盧縣一 
連署人: 徐欣瑩 徐欣瑩  林沛祥 林沛祥  林德福 林德福  李彥秀 李彥秀  翁曉玲 翁曉玲  陳菁徽 陳菁徽  黃仁 黃仁  張啓楷 張啓楷  張嘉郡 張嘉郡  陳玉珍 陳玉珍  林倩綺 林倩綺  柯志恩 柯志恩  鄭正鈐 鄭正鈐  鄭天財Sra Kacaw 鄭天財Sra Kacaw  魯明哲 魯明哲 
提案日期:民國 113 年 10 月 04 日
議案狀態:審查完畢
案由:本院委員邱若華、盧縣一等17人,鑒於大眾公共運輸之「博愛座」已行之有年,惟博愛座近期爭議頻傳,諸如本年度六月十一日臺北捷運淡水信義線女性上班族和長者讓座糾紛,八旬老婦於北投站上車,傾刻指著博愛座上的女性上班族要求讓座,該女告知老婦「上班已十二小時很累,需要座位休息」,復又出現一名李姓老翁附和老婦,兩人不斷逼迫該女讓位,該女受不了與李翁扭打,李男又進一步要求該女道歉便不追究,惟該女道歉後,因心理壓力不堪負荷而衝撞柱子,導致血流滿面。類似博愛座導致之社會對立屢見不鮮。查博愛座本質乃為有座位需求之人保留,理論上老弱婦孺或身心障礙者使用需求可能較高,故設計該制度時以此為涵攝範圍定義入法,惟博愛座名詞導致「有實質需求者」權益易遭忽略,且博愛座爭議易引發社會對立。為正本清源追求特別保留座位設計之美意,實有檢討博愛座用語之必要,為弭平上開爭議,特此擴大保留座使用範圍並將博愛座改成優先座,爰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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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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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1/10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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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01/12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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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議決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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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06/04 修正
92/06/06 修正
未議決議案
第4屆
90/10/31 修正
未議決議案
第3屆
86/04/25 修正
86/04/18 全文修正
未議決議案
第2屆
84/05/23 修正
未議決議案
第1屆
79/01/12 全文修正
69/05/20 制定
未議決議案
第0屆
未議決議案
一讀 113/10/04
相關議案及其提案之條文 (共 1 案)
邱若華等17人
第 53 條
議案詳細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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