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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其他名稱
:殘障福利法、殘障者權益保護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護法、身心障礙者保護法、身障者權益保護法、身障權益保護法
提案人:
呂玉玲
蔣萬安
吳斯懷
廖婉汝
張育美
連署人:
吳怡玎
林德福
鄭正鈐
江啟臣
李德維
溫玉霞
曾銘宗
徐志榮
游毓蘭
李貴敏
洪孟楷
許淑華
魯明哲
萬美玲
提案日期:民國 109 年 05 月 29 日
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
案由:本院委員呂玉玲、蔣萬安、吳斯懷、廖婉汝、張育美等19人,有鑑於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原定身心障礙證明效期最長五年,身心障礙者應於效期屆滿前向主管機關申請辦理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然部分身心障礙者經鑑定後障礙類別為無法減輕或恢復,若要求此群體每五年換發一次證明,實屬浪費行政資源,身心障礙者行動不便外仍要抽空辦理手續,帶給其與家屬困擾。爰提案「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