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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2. 法律議案
  3. 本院委員蔣萬安等19人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其他名稱 :殘障福利法、殘障者權益保護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護法、身心障礙者保護法、身障者權益保護法、身障權益保護法
提案人: 蔣萬安 蔣萬安  徐榛蔚 徐榛蔚  李彥秀 李彥秀 
連署人: 曾銘宗 曾銘宗  許毓仁 許毓仁  許淑華 許淑華  鄭天財 Sra Kacaw 鄭天財 Sra Kacaw  賴士葆 賴士葆  簡東明Uliw.Qaljupayare 簡東明Uliw.Qaljupayare  陳超明 陳超明  張麗善 張麗善  林麗蟬 林麗蟬  呂玉玲 呂玉玲  林為洲 林為洲  蔣乃辛 蔣乃辛  盧秀燕 盧秀燕  王育敏 王育敏  費鴻泰 費鴻泰  柯志恩 柯志恩 
提案日期:民國 105 年 10 月 28 日
議案狀態:交付審查
案由:本院委員蔣萬安、徐榛蔚、李彥秀等19人,鑑於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十四條自民國九十六年新增施行後,原領有永久有效身心障礙手冊之民眾,因身心障礙證明有效期限最長五年之限制,致使身心障礙者須主動於效期屆滿前申請辦理重新鑑定與需求評估。然對於許多無法恢復屬不可逆之身心障礙者,此規定並無實益,浪費行政資源且徒增身心障礙者及家屬之困擾。爰提案修正「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身心障礙類別屬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規定無法減輕或恢復,且無須重新鑑定者,不受第十四條第一項身心障礙證明有效期限五年之限制,應逕予核發永久有效之身心障礙證明。然考量醫療技術日新月異,原本認定無法減輕或恢復之身心障礙者,未來透過醫療有改善或進步之可能。爰修正第十四條第六項條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發現身心障礙者障礙情況改變或醫療技術有變革性進步時,得以書面通知其於六十日內辦理重新鑑定與需求評估,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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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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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議決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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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12/30 修正
未議決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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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議決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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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1/10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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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01/12 修正
未議決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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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06/05 全文修正
未議決議案
第5屆
93/06/04 修正
92/06/06 修正
未議決議案
第4屆
90/10/31 修正
未議決議案
第3屆
86/04/25 修正
86/04/18 全文修正
未議決議案
第2屆
84/05/23 修正
未議決議案
第1屆
79/01/12 全文修正
69/05/20 制定
未議決議案
第0屆
未議決議案
一讀 105/10/28
相關議案及其提案之條文 (共 1 案)
蔣萬安等19人
第 14 條
議案詳細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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