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其他名稱
:殘障福利法、殘障者權益保護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護法、身心障礙者保護法、身障者權益保護法、身障權益保護法
提案人:
李彥秀
蔣萬安
連署人: 廖國棟Sufin‧Siluko
孔文吉
顏寬恒
鄭天財 Sra Kacaw
王惠美
林麗蟬
徐榛蔚
陳宜民
許淑華
蔣乃辛
林為洲
曾銘宗
陳雪生
徐志榮
張麗善
吳志揚
提案日期:民國 105 年 05 月 06 日
議案狀態:審查完畢
案由:本院委員李彥秀、蔣萬安等18人,有鑑於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十四條施行後,如障礙類別屬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規定無法減輕或恢復者之身心障礙者,原係領有永久有效之身心障礙手冊,但因法規修正後身心障礙證明最長五年便需換發新證明,雖同條第二項但書規定特定類別無須重新鑑定,得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逕予核發身心障礙證明,惟此種障礙類別既得逕予核發,如此設立每五年換證則無實益,故不應強制規定身心障礙證明有效期最長五年,而應視障礙類別區分之,如屬不可減輕或不可恢復之情形,仍應維持「得」核發「永久有效」之證明,以免行政機關作業繁瑣及造成民眾困擾。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