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交易委員會組織法
其他名稱
:公平會組織法
提案人:
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
黃國昌
吳春城
麥玉珍
連署人:
提案日期:民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議案狀態:三讀
案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有鑑於公平交易委員會作為中央二級獨立機關,主要業務係依公平交易法之規範維護市場自由與公平競爭,理應透過制度設計確保委員具超然獨立及公正客觀,惟現行公平交易委員會委員無連任之限制,有權力過度集中之風險,且若行政院院長刻意提名有爭議之新任委員,原任委員之任期得延至新任委員就職前一日止,此一萬年條款之設計使四年之任期限制形同具文,參酌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四條,爰擬具「公平交易委員會組織法第四條及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明定委員連任以一次為限,並刪除萬年條款。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公平交易委員會組織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