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交易委員會組織法
其他名稱
:公平會組織法
提案人:
翁曉玲
林沛祥
連署人:
林德福
陳雪生
邱若華
張智倫
黃仁
黃建賓
廖先翔
陳永康
林倩綺
羅明才
許宇甄
黃健豪
牛煦庭
林國成
羅智強
陳玉珍
張啓楷
馬文君
邱鎮軍
徐巧芯
提案日期:民國 113 年 06 月 14 日
議案狀態:三讀
案由:本院委員翁曉玲、林沛祥等22人,有鑑於公平交易委員會之獨立機關性質,其委員應有專業性、公正性、獨立性之要求,經行政院院長提名立法院同意任命之。現行若新任委員未能依法完成任命,原任期屆滿委員得延至新任委員就職之規定,若行政院院長拖延提名,或提名爭議人選,將讓特定任期屆滿之委員得繼續留任,此容有使任期限制、同意權規定皆形同具文之疑慮,尚非妥適。故基於責任政治及權力分立制衡之相關法理,及大法官第六三二號解釋之精神,新任委員未能依法同意任命或委員出缺時,行政院無可旁貸,應適時補提名送立法院審查,以確保公平交易委員會之正常運行,爰擬具「公平交易委員會組織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公平交易委員會組織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