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交易委員會組織法
其他名稱
:公平會組織法
提案人:
李彥秀
連署人:
黃仁
陳玉珍
柯志恩
王育敏
楊瓊瓔
吳宗憲
牛煦庭
顏寬恒
魯明哲
許宇甄
邱鎮軍
張智倫
翁曉玲
羅明才
林德福
游顥
羅廷瑋
陳雪生
謝龍介
提案日期:民國 113 年 05 月 17 日
議案狀態:交付審查
案由:本院委員李彥秀等20人,有鑑於獨立機關制度目的在於因特定裁決性、管制性或調查性之公共任務,特別需要踐行高度專業化、去政治化或充分顧及政治與社會多元價值而設立,然基於權力分立原則,立法院對行政院有關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委員之人事決定權得以同意權之形式以為制衡,為貫徹責任政治及立法權制衡之相關法理,若公平會之委員任期屆滿後,自應當然解任,不宜因其他因素而持續留任,又為確保獨立機關合議制之特性,當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均出缺時,參酌中央選舉委員會之相關規定,由委員彼此互推代理主任委員,爰擬具「公平交易委員會組織法第四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公平交易委員會組織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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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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