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交易委員會組織法
其他名稱
:公平會組織法
提案人:
丁守中
連署人:
孔文吉
蘇清泉
楊玉欣
蔣乃辛
林明溱
紀國棟
陳根德
吳育仁
孫大千
廖正井
陳怡潔
曾巨威
羅明才
邱文彥
林岱樺
提案日期:民國 102 年 11 月 01 日
議案狀態:交付審查
案由:本院委員丁守中等20人,鑑於「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三條第二款定義「獨立機關」為「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自主運作,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受其他機關指揮監督之合議制機關。」但人民不服公平交易委員會作成之行政處分或決定時,因「公平交易法」及其他法規就其訴願管轄並無特別規定,而公平會係行政院所屬之行政機關,其層級相當於部會等之二級機關,故現行仍依「訴願法」第四條第七款規定,由行政院管轄之。司法院大法官民國97年12月26日第1333次會議曾因「有關不服通傳會行政處分之訴願管轄問題」,不在司法院釋字第613號解釋之解釋範圍內而議決不受理,故亦不存在就此聲請補充解釋之問題;但該釋字第613號解釋理由第2段明確說明「承認獨立機關之存在,其主要目的僅在法律規定範圍內,排除上級機關在層級式行政體制下所為對具體個案決定之指揮與監督」等語。因此,若獨立機關所為之行政處分或決定仍受「訴願法」第四條第七款規定,由行政院管轄之,恐有違司法院釋字第613號解釋之意旨與剝奪公平交易委員會作為獨立機關地位之嫌。為維護公平交易委員會獨立機關之專業性與公信力,及減少行政院對之不必要行政干預,爰提案增訂「公平交易委員會組織法」第十五條之一條文。是否有當?提請公決。
公平交易委員會組織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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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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