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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
  2. 法律議案
  3. 本院委員蔣乃辛等16人

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

其他名稱 :行政機關組織通則、中央政府機關組織基準法、中央政府機關組織法
提案人: 蔣乃辛 蔣乃辛  陳學聖 陳學聖 
連署人: 陳超明 陳超明  陳宜民 陳宜民  許淑華 許淑華  林為洲 林為洲  王育敏 王育敏  羅明才 羅明才  費鴻泰 費鴻泰  蔣萬安 蔣萬安  曾銘宗 曾銘宗  柯志恩 柯志恩  李彥秀 李彥秀  鄭天財 Sra Kacaw 鄭天財 Sra Kacaw  林德福 林德福  許毓仁 許毓仁 
提案日期:民國 105 年 10 月 21 日
議案狀態:交付審查
案由:本院委員蔣乃辛、陳學聖等16人,有鑑於2011年3月日本發生九級強震引發大海嘯侵襲,造成日本東北沿海城鎮嚴重災情,且座落於日本福島縣的福島核電廠,也因強震發生機組故障、核燃料無法冷卻、廠房爆炸火災等事件,造成輻射外洩,使得該地區進入「核能緊急狀態」並且大量疏散周圍居民。此次日本核災也引起全球關注,世界各國紛紛重新檢視核電廠安全機制,並全面檢討核能安全政策,但我國主管核子事故應變與監控核能安全的原子能委員會,卻在組織改造過程中,被規劃從隸屬於行政院之二級機關降為三級獨立機關「核能安全委員會」,恐無法有效要求其他部會配合辦理相關核安作業,影響國家核能安全監控之執行。為保障國人生命安全免受核災威脅,應以相當中央二級獨立機關之層級設立「核能安全委員會」,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不受其他機關指揮監督、自主運作,以強化我國核能安全管控機制。然依照目前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中央行政機關僅能設置三個獨立機關,而目前已有中央選舉委員會、公平交易委員會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三個獨立機關,爰提案修正「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三十二條條文」,將獨立機關總數上限改為四個,以便增設「核能安全委員會」,主掌國內核能安全管制、輻射安全管理及核子事故緊急應變等專業性業務,維護民眾生命財產安全。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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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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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議決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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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讀 105/10/21
相關議案及其提案之條文 (共 1 案)
蔣乃辛等16人
第 32 條
議案詳細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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