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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院組織法
  2. 法律議案
  3. 本院委員蔣乃辛等19人

行政院組織法

其他名稱 :組改法
提案人: 蔣乃辛 蔣乃辛  蔡錦隆 蔡錦隆 
連署人: 簡東明 簡東明  段宜康 段宜康  陳鎮湘 陳鎮湘  吳育仁 吳育仁  邱文彥 邱文彥  王惠美 王惠美  吳育昇 吳育昇  陳雪生 陳雪生  盧秀燕 盧秀燕  陳學聖 陳學聖  陳碧涵 陳碧涵  黃志雄 黃志雄  楊應雄 楊應雄  孔文吉 孔文吉  呂玉玲 呂玉玲  陳淑慧 陳淑慧  翁重鈞 翁重鈞 
提案日期:民國 101 年 03 月 16 日
議案狀態:交付審查
案由:本院委員蔣乃辛、蔡錦隆等19人,有鑒於2011年3月日本發生九級強震引發大海嘯侵襲,不僅造成日本東北沿海城鎮嚴重災情,座落於日本福島縣的福島核電廠也因強震發生機組故障、核燃料無法冷卻之緊急情形。日本政府雖然立即宣布進入「核能緊急狀態」並且疏散周圍居民,但此後從第一號機到第四號機,陸續傳出廠房爆炸或火災事件,造成大量輻射線外洩,居民疏散範圍也擴大至20公里甚至30公里,避難人數最多達45萬人。日本核災引起全球關注,此堪稱日本戰後所面臨的最嚴重核災也帶給世界各國重新檢視核電廠安全機制,並且全面檢討核能安全政策。在世界各國紛紛提升核能安全管制單位層級時,我國主管核子事故應變與監控核能安全的原子能委員會,在此次組織改造竟從隸屬於行政院之二級單位降至科技部內之三級單位—核能安全署,然有鑒於日本核災事故之後續處理與監控工作繁複、責任重大,三級單位勢必無法有效執行核能安全監控等相關任務,且三級單位亦無法有效要求其他部會配合辦理,此將影響國家核能安全監控之執行。日本發生核災後,國內各界均要求政府加強核能安全機制與管控,主管事務之執行單位當然不宜層級過低,爰提案修正「行政院組織法第四條」,增設核能安全委員會,主掌國內核能政策規劃、核能安全管制、輻射安全管理以及核子事故緊急應變等專業性業務,保障國人生命安全免受核災威脅,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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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組織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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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05/01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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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04/19 全文修正
36/03/27 制定
未議決議案
一讀 101/03/16
相關議案及其提案之條文 (共 1 案)
蔣乃辛等19人
第 4 條
議案詳細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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