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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原條文 112/05/29 修正版本
中央主管機關得考量下列再生能源熱利用之合理成本及利潤,依其能源貢獻度效益,訂定熱利用獎勵補助辦法:
一、太陽能熱能利用。
二、生質能燃料。
三、一般廢棄物或事業廢棄物經處理後製造為燃料者。
四、其他具發展潛力之再生能源熱利用技術。
前項熱利用,其替代石油能源部分所需補助經費,得由石油管理法中所定石油基金支應。
利用休耕地或其他閒置之農林牧土地栽種能源作物供產製生質能燃料之獎勵經費,由農業發展基金支應;其獎勵資格、條件及補助方式、期程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定之。
114/05/27 修正版本
說明
一、第一項及第二項未修正。另基於保護我國環境生態,一般廢棄物或一般事業廢棄物經處理後製造為燃料者,應符合環境部相關標準後,始得申請本條相關獎勵補助,併予說明。
二、第三項配合農業部組織改造,修正機關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