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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原條文
111/05/20 制定版本
宗教團體得就前條第一項不動產,於本條例施行之日起二年內,向主管機關申請權利歸屬審認,逾期不予受理。
113/07/15 修正版本
說明
一、「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之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奉總統111年6月8日華總一字第11100048101號令公布,並於111年6月10日施行。經查該條例第五條規定略以:「宗教團體不動產,於本條例施行之日起二年內,向主管機關申請權利歸屬審認,逾期不予受理。」因此本案申請期限依照該條例第五條規定為111年6月10日起至113年6月9日止。
二、據統計全國有借名登記不動產之宗教團體數量約有2,476家,截至113年4月底,已有533家宗教團體提出不動產權屬審認申請,完成囑託更名登記及限制登記之不動產1,769筆,已有效減少宗教團體財產淪為私產並減少權屬爭訟,實為政府解決宗教團體疑難問題之德政。然而,目前仍然有超過七成以上有借名登記情形之宗教團體尚未提出申請。
三、考量本條例規範內容並無前例,負責實際執行之地方政府經驗不足,部分宗教團體表示在申請文件資料準備上需耗費較多時間,為能更廣泛服務宗教團體,避免宗教團體財產淪為私有並減少權屬爭訟,建請展延申請期限二年至115年6月9日止。
二、據統計全國有借名登記不動產之宗教團體數量約有2,476家,截至113年4月底,已有533家宗教團體提出不動產權屬審認申請,完成囑託更名登記及限制登記之不動產1,769筆,已有效減少宗教團體財產淪為私產並減少權屬爭訟,實為政府解決宗教團體疑難問題之德政。然而,目前仍然有超過七成以上有借名登記情形之宗教團體尚未提出申請。
三、考量本條例規範內容並無前例,負責實際執行之地方政府經驗不足,部分宗教團體表示在申請文件資料準備上需耗費較多時間,為能更廣泛服務宗教團體,避免宗教團體財產淪為私有並減少權屬爭訟,建請展延申請期限二年至115年6月9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