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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此條文為新增條文,無原條文可比對。
114/12/26 制定版本
為推動青年發展,維護青年權益及尊嚴,協助青年自我實現、享有幸福生活,增進青年參與及履行健全民主社會公民之責任,落實世代正義,促進國家社會永續發展,特制定本法。
說明
一、青年係促進社會進步、經濟繁榮及科技創新之關鍵動力,政府應協助青年實現個人之尊嚴及價值,保障其經營幸福生活,確保社會參與等權利,包括青年享有未來社會及環境之永續、學習及受教育權利、就業及職涯發展、創新及創業、在地支持系統、居住權益及友善育兒環境、身心健康、友善平權環境、參與運動及技能發展、享有藝文教育、參與各項文化藝術活動之機會、達成經濟獨立、培養金融素養、促進青年公共參與,並鼓勵青年參與國際交流合作、積極參與數位社會、運用新興科技等,以促進青年健全、多元及全面性發展,期使青年能與其他世代共同肩負起促進社會和諧、進步之責任。
二、鑒於青年發展涉及層面廣泛,不同領域相互間密切關聯,為達促進青年多元發展之目標,應有統合性規範,以確立推動青年事務之基本原則、政策方向及施政方針,爰制定本法。
第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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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12/26 制定版本
本法所稱青年,指十八歲以上三十五歲以下之國民;其他法令就青年年齡之範圍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說明
一、鑒於行政院一百零四年四月三十日核定「青年發展政策綱領」所稱青年為十五歲至三十五歲,及行政院青年諮詢委員會之青年代表為十八歲以上三十五歲以下之本國籍在學學生或社會青年,並審酌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已明定兒童及少年指未滿十八歲之人,爰明定本法所稱青年為十八歲至三十五歲。
二、復考量各部會及直轄市、縣(市)政府於擬訂、執行青年相關政策或計畫時,其適用之年齡範圍或有從十五歲至四十五歲等不同實際需求,為利政策推動,爰於後段明定其他法令就青年年齡之範圍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另所稱法令,包括法律、法規命令、行政規則、自治條例、自治規則等,併予敘明。
第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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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12/26 制定版本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就其主管事務,推展與執行青年相關政策、法規及計畫。
主管機關與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權責劃分如下:
一、主管機關:青年權益保障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二、勞動主管機關:青年就業促進、勞動權益、就業環境、協助青年職涯探索與職業訓練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三、經濟主管機關:青年創新、創業、創業資金取得、培訓課程、諮詢輔導與育成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四、住宅主管機關:青年居住權益、公共社會住宅與購租屋協助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五、衛生主管機關:青年心理衛生、健康促進、生育與醫療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六、警政主管機關:青年人身安全維護、防制詐騙、預防犯罪與暴力防治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七、運動主管機關:青年運動之發展、教育、競技、產業與外交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八、文化主管機關:青年文化參與、欣賞與創作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九、金融主管機關:青年金融商品、服務措施、金融素養與財務管理能力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十、數位主管機關:青年數位素養、數位參與與數位產業發展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十一、科技主管機關:青年新興與前瞻科技運用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十二、其他措施由各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職權規劃辦理。
說明
一、第一項明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
二、鑒於青年事務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權責,且現行實務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均有推動青年相關之政策及業務,爰為第二項規定。
三、為使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履行其職務時,特別關注青年議題,例如,勞動部及經濟部於推動就業及創業相關業務時,應特別協助青年取得創業資金、進行職業訓練等,爰為第三項規定。
四、為利共同推動青年事務,爰於第四項明定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權責分工。
第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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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12/26 制定版本
中央政府應落實下列涉及青年事務之事項:
一、全國性青年發展政策、法規與計畫之規劃、制(訂)定、宣導及執行。
二、對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青年發展政策之督導及協調。
三、中央青年發展相關經費之分配及補助。
四、其他全國性青年發展事項之策劃及督導。
說明
一、鑒於涉及青年事務相關事項,有須由中央政府通盤考量、統合辦理或具全國一致性規範之必要,爰明定中央政府應落實之事項,俾由中央政府據以統籌、規劃、協調及推動各項青年發展措施。
二、另因青年發展相關經費,係由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本於職權編列,例如,青年創業貸款、青年購屋貸款、青年租金補貼等,爰於第三款明定中央政府應就不同事項之青年發展經費進行分配及補助,併予敘明。
第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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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12/26 制定版本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落實下列涉及青年事務之事項:
一、直轄市、縣(市)青年發展政策、自治法規與計畫之規劃、制(訂)定、宣導及執行。
二、全國性青年發展政策、法規及計畫之執行。
三、直轄市、縣(市)青年發展相關經費之分配及補助。
四、其他直轄市、縣(市)青年發展事項之策劃及督導。
說明
考量青年事務亦有需因地制宜而歸屬地方政府權限者,爰明定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落實青年事務之事項,俾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據以規劃、執行及推動各項青年發展措施。
第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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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12/26 制定版本
國家於制定政策、法規及計畫時,應鼓勵青年充分參與,建立青年公平參與機制,保障青年參與之權利。
各級政府於遴聘青年參與時,應考量其代表性、背景多元性及區域平衡,並規劃民主多元參與方式及提供充分支持。
說明
一、為推動「青年主流化」,國家於制定政策、法規及計畫時,應納入以青年為主體之觀點通盤思考,並考量青年族群作為該等領域之政策、法規及計畫之利害關係人,為使政策、法規及計畫之制定更為周詳,並提升青年賦能與當責及公民參與之主動性,爰於第一項明定國家應建立青年參與政府政策、法規及計畫形成之機制,期使政策、法規、計畫形成過程更為公正及透明,確保青年族群之意見有表達之機會。
二、為使青年能真正參與政策、法規及計畫之擬訂,提供適切之意見,並避免青年參與機制流於形式,爰於第二項明定青年代表應考量具有一定之代表性(例如,對議題之關注度、對所參與領域具有足夠之熟悉度)、背景多元性(例如,年齡、性別、族群、身心障礙等)及區域平衡,並規劃民主多元參與方式及提供充分支持。
第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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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12/26 制定版本
政府應採取具體措施,保障青年享有未來社會及環境之永續。
政府推動社會發展,應建立不減損或增進青年發展之機會及福祉,共同促進性別平等、消弭貧窮之社會願景。
政府應鼓勵青年推動、參與能源及環境保護等永續議題,共同實現淨零排放目標。
說明
一、為呼應聯合國西元二○三○年永續發展議程,期盼至西元二○三○年時能夠消除貧窮及饑餓,實現尊嚴、公正、包容之和平社會,守護地球環境與人類共榮發展,以確保當代與後世均享有安居樂業之生活,爰為第一項規定。
二、青年係推動社會進步、國家發展之關鍵動力,為促進世代共榮,達成臺灣永續發展目標,政府推動社會發展,應使青年享有不減損或增進其發展之機會及福祉,爰為第二項規定。
三、為鼓勵青年對永續環境之貢獻,及響應國家環境產業發展方向,爰為第三項規定。
第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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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12/26 制定版本
政府應採取具體措施,落實保障青年享有之公平學習及受教育權利,並致力建構多元學習環境,擴展學習場域,協助青年適性探索、適應世界發展,提升青年韌性、學習力及創造力。
說明
一、世界人權宣言第二十六條明定人人皆有受教育之權利、應廣為設立技術與職業教育、高等教育應平等開放之精神,爰於本條前段明定青年享有公平學習及受教育之權利,政府應採取具體措施落實其保障。
二、鑒於教育應謀求人格及人格尊嚴意識之充分發展,且青年應變世界變化更為多元、迅速,故政府應致力於提供多元學習管道,協助青年生涯規劃、適性探索,以建構適性發展之學習環境,並拓展其生活網絡;又為因應聯合國永續發展目標,建構韌性社會,亦應使青年具備韌性、學習力及創造力以適應世界發展,爰為本條後段規定。
第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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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12/26 制定版本
政府應訂定政策,致力促進青年就業及職涯發展,培養工作核心素養,提供適性職業訓練,提升勞動條件,改善就業環境,營造工作及生活兼顧之友善職場。
說明
一、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六條明定人人有工作之權利,包括人人應有機會憑本人自由選擇或接受工作謀生之權利;第七條亦明定人人有權享受公平與良好之工作條件。
二、青年正值職涯發展之重要階段,中央及地方政府持續執行相關計畫,提升青年就業能力,為進一步強化及優化青年就業事項,支持青年就業並建構友善職場,爰為本條規定。
第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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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12/26 制定版本
政府應訂定政策,致力促進青年創新及創業,營造具支持性之創業環境,提供創業資源,建立創業生態系。
說明
青年具創新精神,富有熱忱及創意,充滿創新及創業能量,鑒於創新、創業更有助於提升國家競爭軟實力,為鼓勵與支持青年創新及創業,中央及地方政府應持續訂定相關政策,提升青年創新及創業能力,強化青年創業資源及環境,並建立創業生態系,爰為本條規定。
第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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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12/26 制定版本
政府應建立青年在地支持系統,鼓勵青年參與地方創生及社會創新,獎勵青年返留鄉,並提供必要之協助、輔導及服務。
說明
為鼓勵青年在地或返鄉發展,藉由建立青年在地支持系統,協助青年連結在地需求,促進青年交流及組織合作,增進青年生涯發展及公共參與,逐步落實青年政策,並提供青年必要之協助、輔導及服務,爰為本條規定。
第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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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12/26 制定版本
政府應訂定青年居住政策,提升青年之居住品質,落實青年居住正義。
說明
為落實世界人權宣言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四號一般性意見,保障青年享有安全、和平及尊嚴之適足居住權,爰於本條明定政府應訂定居住政策,積極保障青年居住權益,落實居住正義,以期打造青年之安居環境。
第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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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12/26 制定版本
政府應訂定青年生育及家庭政策,積極提供協助措施,保障青年友善育兒環境、強化家庭照顧及生育教養支持系統。
說明
世界人權宣言第二十五條明定人人皆享有為維持本人及其家屬之健康、福利所需生活水準,包括食物、衣著、住房、醫療及必要之社會服務;另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家庭為社會之自然基本團體單位,應受社會及國家之保護。爰於本條明定政府應訂定生育及家庭政策,以強化家庭照顧、提供青年懷孕期間及生育教養服務,保障青年享有友善之育兒環境,並建立相關支持系統。
第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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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12/26 制定版本
政府應採取具體措施促進青年身心健康,增加心理健康促進、心理諮商之機會。
政府應積極鼓勵學校、機構、法人或團體,開設社會情緒教育、情感教育及生命教育相關課程。
說明
一、為落實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公約第十二條有關人人有權享受可能達到之最高標準之身體與精神健康之規定,並呼應聯合國「促進健康生活與福祉」、「消弭不平等現象」永續發展之目標,及世界衛生組織(WHO)「心理健康是普世人權」之理念,以強化、促進心理健康,行政院已核定「全民心理健康韌性計畫」,全面提升國民心理健康。考量身心健康係生存之根本,爰於第一項明定政府應推展促進青年身心健康及提升生活品質之政策,並關注自殺防治、預防物質濫用等重要議題,保障其身心及生活均衡發展,與社會正向互動,並提升身心韌性,以因應當代環境之多元風險及衝擊。
二、又為因應社會近年青年議題,強化政府對社會情緒教育、生命教育及情感教育之重視,爰為第二項規定。
第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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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12/26 制定版本
政府應訂定政策發展友善平權環境,維護青年身心安全。
說明
為消除不平等觀念,營造暴力零容忍、包容多元性之社會,使青年能安心無懼地生活、逐夢,政府應訂定相關政策,發展友善平權環境,爰為本條規定。
第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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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12/26 制定版本
政府應訂定青年運動政策,提供青年健康安全之運動休閒環境,促進並輔導青年規律參與運動及技能發展,落實青年運動平權。
說明
為提升青年健康力,爰於本條明定政府應訂定政策,提供青年健康安全之運動休閒環境,促進並輔導青年規律參與運動及技能發展,落實青年運動平權。
第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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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12/26 制定版本
政府應保障青年享有藝文教育、參與各項文化藝術活動之機會,並支持青年近用、從事或參與文化藝術工作與活動,開展具多元性及創造性之文化藝術生活。
說明
一、世界人權宣言第二十七條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五條明定人人享有參加社會之文化生活及欣賞藝術之權利。
二、文化權涉及青年人格發展及創造力之培養,爰明定政府應保障青年享有藝文教育、參與各項文化藝術活動之機會,並支持青年近用、從事或參與文化藝術工作與活動,開展多元性與創造性之文化藝術生活,以促進在地文化發展,深耕文化底蘊及文化力。
第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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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12/26 制定版本
政府應訂定青年經濟支持政策,協助青年達成經濟獨立,並對其穩定之經濟生活給予保障。
政府應提供必要之照顧福祉及支援服務,以減輕有扶養義務負擔青年之身心壓力。
說明
一、鑒於政府應協助青年擁有經濟獨立及安定生活,其不僅為青年經濟自由之基本條件,亦為世界人權宣言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所揭示之精神,爰為第一項規定。
二、考量高齡化、少子女化之社會趨勢,青年承擔照顧家庭成員之主要責任,為減輕有扶養義務負擔青年之身心壓力,爰於第二項明定,政府應提供必要之照顧福祉及支援服務。
第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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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12/26 制定版本
政府應訂定政策,培養青年金融素養,增進財務知能,並鼓勵、輔導金融機構提供青年相關金融商品或服務措施。
說明
為提升青年整體財金能力,爰於本條明定政府應積極輔導金融機構為青年規劃適合之金融商品或服務,協助其參與金融活動並妥善財務管理運用;培養金融素養,加強金融教育及財務知能。
第二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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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12/26 制定版本
政府應積極促進青年公共參與,培育參與公共事務之青年人才,並提供青年公共事務參與機會,內化社會關懷意識,深化民主素養。
政府應保障年滿十八歲之青年有依法行使選舉、罷免、創制、複決之權,並於本法施行之日起二年內完備相關法制。
說明
一、為落實青年公共參與權,政府應積極培育及鼓勵青年參與公共事務,並提供公共參與之機會,促進青年社會關懷,賦予青年對公共事務之實質影響力,爰為第一項規定。
二、人民之參政權為憲法保障之基本權利,亦是民主價值最重要的體現。參酌調降選舉權行使年齡為國際趨勢,且完善年滿十八歲青年之權利及義務,有助於青年參與社會的公共事務,並為國家發展貢獻力量。為積極實現十八歲公民權之願景,應於本法施行之日起二年內完備相關法制,爰為第二項規定。
第二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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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12/26 制定版本
政府應協助以青年為主體之非營利組織及團體之發展,或支持辦理以青年為參與對象之非營利組織及團體之活動,並制定相關獎勵、補助、空間資源及培力計畫。
政府應鼓勵企業及社會團體善盡社會責任,共同推動青年政策。
說明
一、為協助以青年為主體之非營利組織及團體之發展,以及支持辦理以青年為參與對象之非營利組織及團體活動,促進青年社會參與,爰為第一項規定。
二、參酌社會福利基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為鼓勵企業及社會團體善盡社會責任,支持青年相關政策,以創造永續發展之社會,爰為第二項規定。
第二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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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12/26 制定版本
政府應採取具體措施,鼓勵青年參與國際交流合作,強化青年國際事務與跨文化知能,並對青年參與國際交流給予經濟、外交及其他必要之協助。
說明
為積極推動青年參加國際事務,拓展青年國際視野,提升國際參與力及競爭力,善盡全球公民責任,並鼓勵青年開拓國際視野並落實在地行動,強化青年國際事務知能,培養與國際交往之能力,朝全球化發展,爰規定政府應對青年參與國際事務採取具體措施,並給予經濟上、外交上及其他必要之協助。
第二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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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12/26 制定版本
政府應建立數位平權之社會環境,防治數位暴力,支持青年積極參與數位社會,提升數位素養、培育數位領域人才。
政府應促進青年享有學習新興科技機會,並鼓勵青年善用前瞻科技,以創造社會福祉。
說明
一、數位社會為世界發展之趨勢,為保障青年在數位環境中享有平等之機會及權益,建立數位平權之社會,防治數位暴力,並支持青年參與數位社會,提升數位素養,藉由培育數位領域人才促進數位經濟及數位產業發展,爰為第一項規定。
二、考量利用新興科技或前瞻科技,能以更有效率或創新模式因應社會需求,增進社會福祉,爰為第二項規定。
第二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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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12/26 制定版本
各級政府應因應青年事務需求,設置或指定青年事務專責單位,有效推動青年政策、法規及計畫。
說明
為使各級政府有效推動青年事務相關政策、法規、計畫及各項工作,並考量青年事務往往分屬或涉及不同機關或單位之權責,為期有效推動青年事務,爰於本條明定各級政府應因應青年事務發展需求,設置或指定青年事務專責單位,建立青年事務行政體系,以協調、統合辦理涉及青年事務之其他機關或單位,共同推動青年事務。
第二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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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12/26 制定版本
各級政府應寬列青年發展經費。對經濟或社會不利處境之青年,應優先予以獎勵或補助,並提供相關優惠或減免措施。
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獎勵或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以推動青年事務發展。
中央政府為辦理青年發展相關事項,應設置青年發展基金新臺幣一百億元,並於本法施行後五年內分年編列預算。
前項基金來源如下:
一、中央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基金孳息。
三、人民、事業或團體之捐助。
四、其他收入。
第三項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青年發展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應設青年發展基金管理會(以下簡稱管理會),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教育部部長兼任。其餘委員由學者專家、青年代表及行政院指派相關業務單位主管代表組織之,其中學者專家及青年代表人數合計應占全體會議人數二分之一以上。
前項學者專家、青年代表擔任之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其產生程序如下:
一、由立法院推舉十一名至十五名社會公正人士組成管理會委員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審查委員會)。
二、由行政院提名學者專家及青年代表委員候選人,提交審查委員會經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後,送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
說明
一、為保障推動青年事務之預算充裕,爰於第一項明定,各級政府應寬列青年發展經費,持續充實青年發展所需預算,並對經濟或社會不利處境之青年,優先提供獎勵或補助。
二、為鼓勵直轄市、縣(市)政府積極配合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定之政策方向,爰訂定第二項規定,中央目的事業主管得獎勵或補助,以推動青年事務發展。
三、為因應青年政策需求,增加多元預算管道與預算管理及運用之彈性,爰訂定第三項,明定設置青年發展基金,辦理青年發展等相關事項。
四、為提升青年發展基金運作之民主監督,並落實青年參政權益,爰訂定第六項,明定主管機關應設置青年發展基金管理會,納入專家學者及青年代表;並引入立法院參與之審查機制,以強化委員產生之公開性、正當性及制度信賴。
第二十六條
此條文為新增條文,無原條文可比對。
114/12/26 制定版本
中央主管機關應考量國家發展方向、社會需求及政策願景,每四年擬訂青年政策白皮書,報請行政院核定,作為青年相關政策之施政依據,並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執行。
行政院每四年召開全國青年會議,廣納各界意見,研議全國青年發展事務。
說明
一、為建立我國青年相關政策之施政依據及指導原則,政府應考量國家發展方向、社會需求及政策願景,每四年擬訂青年政策白皮書,爰為第一項規定。
二、為定期廣納各界意見,研議全國青年發展事務,爰為第二項規定。
第二十七條
此條文為新增條文,無原條文可比對。
114/12/26 制定版本
政府應自行、委託或鼓勵相關機關(構)、學校、法人或團體對青年事務現況及其他相關事項,進行研究、調查、統計及分析。
政府為建立青年研究分析以作為青年政策制定、政策評量指標建置及學術研究發展之參考,得依法規蒐集、處理、保存、公開及提供資訊。
政府應每四年公布針對青年現況之統計。
說明
一、青年政策推動應建立在以證據與研究為基礎之政策及法規上,為完善基礎資訊,須仰賴精確之研究、調查及統計資料,爰於第一項明定政府應自行、委託或鼓勵相關機關(構)、學校、法人或團體針對青年事務現況及其他相關事項,進行研究、調查、統計及分析。
二、為提供青年政策擬訂、政策評量指標建置及學術研究發展之參考,爰於第二項明定中央主管機關為建立青年研究分析,得依法規蒐集、處理、保存、公開及提供資訊。
三、政府定期公布針對青年現況之統計,使各界了解我國青年現況,以利發展及推動青年發展事務。
第二十八條
此條文為新增條文,無原條文可比對。
114/12/26 制定版本
行政院應設置青年事務發展會報,由行政院院長召集學者專家、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首長及青年代表組成,審議、協調、推動及督導本法相關事務,上開會報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
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應設置青年事務發展會報,由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首長召集學者專家、相關局處首長及青年代表組成,協調及督導本法執行情形。
前二項青年代表應廣納不同背景青年,以民主機制運作為原則,且不得低於委員總數之二分之一,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並含括各族群為原則。
各級政府應設置青年諮詢組織,蒐集及反映青年意見,並針對青年關注之公共政策,提供策進建言。
說明
一、青年政策之推動涉及跨部會業務,為使青年事務推動有效整合跨部會資源,並賦予政策制定功能及績效目標,建立督導機制,爰於第一項明定有關涉及本法事務之審議、協調等事項,應由行政院院長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跨部會之青年事務發展會報,並邀集學者專家、相關部會首長及青年代表共同參與、討論。
二、為落實本法所定事項,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亦應召開跨單位之青年事務發展會報進行討論,爰為第二項規定。
三、為保障青年參與權益,應廣納不同背景青年,以民主機制運作為原則,爰於第三項規定青年代表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之二分之一,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且青年代表應以包括各族群為原則。
四、行政院於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一日成立行政院青年諮詢委員會,地方政府亦日益重視青年事務,並聆聽青年意見,截至一百十四年二月,全國已有二十一個縣市設置青年諮詢組織。為鼓勵青年參與政策制定過程,及提供青年理性表達意見之管道,爰為第四項規定。
第二十九條
此條文為新增條文,無原條文可比對。
114/12/26 制定版本
政府應訂定全國青年日,以支持青年並提升各界對青年議題之關懷。
說明
為彰顯對青年世代之重視及支持,並提升各界對青年族群之關懷,爰於本條明定藉由訂定特定節日,以深化推展青年議題。
第三十條
此條文為新增條文,無原條文可比對。
114/12/26 制定版本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說明
本法之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