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擇版本
綠色為新增 紅色為刪除
第十六條
原條文
98/12/15 修正版本
產業或企業因颱風災害影響而發生營運困難者,中央執行機關得予以紓困。
前項發生營運困難產業或企業之認定、紓困措施與基準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執行機關擬訂,報行政院核定。
營利事業對颱風災民救助及重建之捐贈,得於申報所得稅時,列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不受金額之限制,不適用所得稅法第三十六條之規定。
前項發生營運困難產業或企業之認定、紓困措施與基準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執行機關擬訂,報行政院核定。
營利事業對颱風災民救助及重建之捐贈,得於申報所得稅時,列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不受金額之限制,不適用所得稅法第三十六條之規定。
100/05/24 修正版本
(刪除)
說明
一、整條刪除。
二、「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於98年三讀通過時因立法瑕疵致有關企業紓困部分重複於第十六條與第十九條規範,爰補正刪除之。
二、「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於98年三讀通過時因立法瑕疵致有關企業紓困部分重複於第十六條與第十九條規範,爰補正刪除之。
第三十條
原條文
98/12/15 修正版本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適用期間為三年。
100/05/24 修正版本
說明
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工作繁巨,三年期程的規定實不符現行復建工作所需時間,為讓重建工作能持續有效進行,讓受災民眾安心,將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期程延長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