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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原條文
98/08/27 制定版本
災區居民自政府或民間領取之各項救助金或臨時工作津貼,得免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徵所得稅。
災區內之土地及建築物,符合一定條件者,得減免房屋稅及地價稅。
前項之一定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災區內之土地及建築物,符合一定條件者,得減免房屋稅及地價稅。
前項之一定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98/12/15 修正版本
說明
一、新增第四項。
二、受災民眾領取之救助金或臨時工作津貼,係為扶助重建生活秩序所需,屬社會救助性質自不應作為扣押、抵銷、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乃比照其他社會救助規範進行修正。
二、受災民眾領取之救助金或臨時工作津貼,係為扶助重建生活秩序所需,屬社會救助性質自不應作為扣押、抵銷、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乃比照其他社會救助規範進行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