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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之一
此條文為新增條文,無原條文可比對。
108/12/13 修正版本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對早產兒、重病及其他危及生命有醫療需求之兒童,為維持生命所需之適用藥品及醫療器材,應建立短缺通報及處理機制。
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我國新生兒出生數逐年降低,2017年僅19萬人,較2016年少了一萬五千名,同年(20017)仍有1,258名新生兒與嬰兒來不及長大而死亡,其中新生兒死亡高達45%的死因為嬰兒期發生的「先天畸形」與早產相關的「週產期疾病」。然而,對於醫療人員在救助新生兒與早產兒的現況上,卻是困難重重,例如:受限於市場規模過小,廠商不再代理相關產品,導致新生兒或早產兒所需藥品與醫療器材取得不易。
三、爰此,為維護早產兒、重病等兒童之生命權益,明定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對早產兒、重病及其他危及生命有醫療需求之兒童,為維持生命所需之適用藥品及醫療器材,應建立短缺通報及處理機制。
二、我國新生兒出生數逐年降低,2017年僅19萬人,較2016年少了一萬五千名,同年(20017)仍有1,258名新生兒與嬰兒來不及長大而死亡,其中新生兒死亡高達45%的死因為嬰兒期發生的「先天畸形」與早產相關的「週產期疾病」。然而,對於醫療人員在救助新生兒與早產兒的現況上,卻是困難重重,例如:受限於市場規模過小,廠商不再代理相關產品,導致新生兒或早產兒所需藥品與醫療器材取得不易。
三、爰此,為維護早產兒、重病等兒童之生命權益,明定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對早產兒、重病及其他危及生命有醫療需求之兒童,為維持生命所需之適用藥品及醫療器材,應建立短缺通報及處理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