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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條之一
此條文為新增條文,無原條文可比對。
99/04/27 修正版本
托育機構應為其收托之國民小學學齡前兒童辦理團體保險。
前項團體保險,其範圍、金額、繳費方式、期程、給付標準、權利與義務、辦理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團體保險,其範圍、金額、繳費方式、期程、給付標準、權利與義務、辦理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說明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