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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原條文 97/04/22 修正版本
政府應規劃實施三歲以下兒童醫療照顧措施,必要時並得補助其費用。
前項費用之補助對象、項目、金額及其程序等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97/07/18 修正版本
說明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